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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对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7 生效日期: 2007-11-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安函[2007]443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延期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安函[2007]375号)的要求,我厅将于2007年12月3日至12月31日组织开展对全省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对象:
  凡在本省辖区内依法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属本次复查范围: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曾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的;
  (四)所承接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执行《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企业量化扣分值达到规定处理值的。
  经研究,第一批接受复查的建筑施工企业有104家(名单详见附表二)。
  二、复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四)《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
  (五)《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三、复查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条所列的十三项内容以及受检企业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四、复查方法和要求:
  (一)复查组到达受检企业所在市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复查组书面提交对本辖区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以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复查组集中召开当地此次列为受复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施工安全经理参加的工作汇报会,集中听取受检企业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整改以及按“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教育等情况的专题汇报(提供书面材料,每个受检企业汇报时间为10至15分钟),并分别提问。
  (三)集中查阅各受检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条所列内容的落实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四)由复查组在受检企业提供的在建工程一览表中,随机抽查1~2项在建工程。
  (五)复查组向受检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检企业反馈意见,宣布复查结论,并向复查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发出《复查整改意见书》。
  (六)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在接到《复查整改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复查整改意见书》中指出的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整改,并将完成整改情况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整改报告后10日内组织复查验收,向建设厅呈交复查意见,省建设厅将作出最终复查结论。
  五、复查时间安排:
  复查时间12月3日至12月31日,具体时间由复查组组长提前2天通知受检企业。
  六、复查组人员组成:
  复查工作由省建设厅安全管理处负责组织,抽调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部分地级市行业专家组成8个复查组(复查分组安排见附表一)。
  七、其他事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对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督促企业认真做好迎接复查的准备工作。并请各市在11月30日前,将推荐的2名复查组成员(土建和设备专业各1名,另广州和深圳市分别报土建、设备专业人员各2名)名单和联系电话传真至我厅安全管理处。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复查分组安排

  第一组:省属及中央委托省管企业,东莞市
  组 长:省建设厅安全处 廖江陵
  组 员:施工安全专家2名
  第二组:广州市,佛山市
  组 长:省建设厅安全处 彭鸡宝
  组 员:施工安全专家2名
  第三组:深圳市
  组 长:省建设厅安全处 许欣毅
  副组长:省监督总站 汤?s
  组 员:施工安全专家4名
  第四组:珠海市,中山市,江门市
  组 长:省监督总站 王志荣
  组 员:施工安全专家2名
  第五组:梅州市,河源市
  组 长:省监督总站 潘泽军
  组 员:施工安全专家2名
  第六组:湛江市,茂名市,阳江市
  组 长:省监督总站 韩朝民
  组 员:施工安全专家2名
  第七组:韶关市,清远市,云浮市
  组 长:省监督总站 王志荣
  组 员:施工安全专家2名
  第八组:汕头市,汕尾市,惠州市
  组 长:省监督总站 谢演龙
  组 员:施工安全专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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