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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7 生效日期: 2007-11-27
发布部门: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晋环发[2007]638号

各市环保局:
  为强化重点污染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适应污染减排的要求,对排污许可证发放权限做如下调整:
  一、下列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由省环保局负责颁发:
  1、现有焦化企业、装机容量30万K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的排污许可证。
  2、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排污单位。
  二、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仍由市级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环保局颁发,报省环保局备案。
  三、第一条所列企业已按规定在当地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在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或在改、扩建项目投入试生产1 5日前,按本通知规定,向省环保局重新领取排污许可证。
  四、对各地越权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省环保局将予以撤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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