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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1 生效日期: 2007-1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体[2007]70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突出内涵发展”的要求,落实《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年)》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切实推进本市学校艺术教育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2010年)》中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创建市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100所”的工作目标,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一轮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申报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
  二、评选条件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办学质量高;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艺术教育有特色,成绩显著;同时,学校应是区县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
  三、评选标准
  以《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暂行标准》(附件1)为依据。
  四、评选名额
  每区县可推荐申报1至2所学校,已获得“十五”期间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称号的单位,需重新申报参加“十一五”期间的评选。
  五、评选办法
  1.区县教育局成立评审小组,做好宣传、发动、评审、推荐工作。
  2.学校填写市教委下发的申报表报区县评审小组,区县评审小组将本地区推荐学校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
  3.市教委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市评审组,负责对区县推荐上报的学校进行评审,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抽查。在初审名单公示后公布最终评审结果。
  4.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属地申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的申报受理工作。
  六、时间安排
  1.2007年11月30日前接受申报;
  2 .2007年12月1日―12月15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实地考察;
  3.2007年12月下旬对初审名单进行公示;
  4.2008年初公布评审结果。
  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推荐申报工作,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进一步推进本地区青少年艺术教育工作的开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暂行标准

  本暂行标准适用于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一、艺术教育工作管理机制健全
  1.学校艺术教育领导小组机构网络健全,领导班子重视艺术教育工作,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2.有开展艺术教育工作的整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有较完善的艺术教育工作和艺术团队活动的规章制度。
  3.对艺术教育特色项目定期研究、检查,工作计划、小结等档案资料齐全。
  4.学校依法规范开展和管理艺术教育工作,无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二、重视学校艺术教育的教学工作
  1.艺术教育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按有关规定开齐开足音乐、美术课、艺术课,考核措施到位;学校开设具有本校特色的艺术类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
  2.相关学科的美育渗透工作有特点、有成效。
  3.按要求配齐合格的艺术教师,有一支事业心强、业务水平高的艺术教育师资队伍;艺术教育师资队伍稳定,提高业务水平的措施有力。
  三、广泛开展课外、校外的艺术教育活动,建立艺术社团和兴趣小组
  1.校园艺术活动经常化,每年举办艺术节(月、周),做到“人人有项目,班班有团队,校校有活动”。
  2.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市、区、县的各项艺术比赛,特色项目在市、区级以上竞赛中成绩突出。
  3.建立艺术社团和兴趣小组,参加各类艺术类兴趣小组的学生占学生总数比例不低于60%;艺术社团、兴趣小组活动做到指导落实、计划落实、内容落实、时间落实、场地落实、效果显著。
  四、建立评估表彰激励机制,加强基础建设和理论研究
  1.艺术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考核内容,教师艺术教育实绩列入业务考核、职称评聘依据。
  2.定期表彰艺术教育优秀教师和品学兼优、积极参加艺术活动、在艺术学习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3.按要求配备并使用艺术专用教室和艺术教学器材设备、资料,艺术教育经费投入有保证。
  4.重视教研科研的结合,加强艺术教育理论研究,做到有课题、有队伍、有经费、有成果。
  五、争取社会支持,创设良好的艺术教育环境
  1.能充分运用社会文化艺术阵地资源,开展艺术教育活动。善于依靠社会艺术教育资源与艺术专家形成教学合力,并能多渠道筹集艺术教育资金,添置更新艺术教育设施设备。
  2.重视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社会艺术实践活动,向社会展示学校艺术教育成果,重视培养学生社会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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