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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兰州市规划区内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已申报集资建房项目遗留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6 生效日期: 2007-10-16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兰政发[2007]118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以下简称《通知》)、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兰州市规划区内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已申报集资建房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80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和省建设厅《关于兰州市人民政府两封来函的复函》(甘建函〔2007〕91号)精神,经2007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妥善处理兰州市规划区内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已申报集资建房项目遗留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改政策和《通知》、《处理意见》精神,从我市干部职工住房还很困难的实际出发,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确保稳定处理遗留问题的原则,在不违背国家现行住房政策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理党政机关集资建房遗留项目,切实解决好广大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办理范围
  办理项目仅限于2006年8月14日《通知》下发前已经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并向省政府报送的59个党政机关集资建房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览表)
  三、办理原则
  (一)发改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处理意见》的处理原则,将59个党政机关集资建房遗留问题项目纳入我市旧城改造、危旧房屋改造、集资合作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统一按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施。
  (二)59个党政机关集资项目继续按原下达建设计划执行,发改部门不再重新审批。
  (三)办公用房和住宅用房要分别申报,分开建设。属于党政机关办公楼、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业务用房与住宅合并建设的项目,应暂停建设办公楼和业务楼,办公楼和业务楼不再按遗留问题审批。
  (四)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实际情况,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需合建的,应按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成本各自核算,不准将住宅建设成本摊入商业用房成本。
  (五)建筑方案已审定的项目,原则按照已审定的方案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六)建筑方案未审定的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方案设计应满足国办发〔2006〕37号文等现行国家相关政策。
  (七)未办理有关手续已开工的项目,应按照有关法规处理后补办相关手续。
  (八)对已开工并涉及办公、商业和住宅混建的项目,各自核算成本,不准将住宅建设成本摊入办公和商业用房成本。
  (九)59个党政机关集资建房项目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在全市区域和全年内进行平衡,满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市属以上单位套型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十)各单位集资建房对象,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多余住房由政府调剂,按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职工、居民出售,或按商品房组织销售。按商品住房销售的收益上缴财政,列入政府住房保障资金帐户。
  (十一)各单位的无房户、住房不达标户经过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后,中央、省属在兰单位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审查备案;市属以下单位报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审查备案。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或骗购集资建房的个人,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二)职工集资建房面积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1998〕72号)规定的各级职务人员的上限面积标准严格控制。对于控制标准以内的面积由职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集资购买;超过控制标准的面积,按照同地段、同类住房的市场价购买。按市场价出售产生的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列入政府住房保障资金帐户,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和廉租住房建设等政府住房保障支出。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和同地段、同类住房的市场价,必须报物价管理部门审定、备案,并在单位内部公布。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物价管理部门审定的成本价和备案的市场价。
  四、办理时限
  59个遗留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发改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统一纳入我市旧城改造、危旧房屋改造、集资合作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手续,并于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逾期不办或未按期办理有关手续的项目,不再按遗留问题处理。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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