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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3 生效日期: 2007-09-13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九府厅发[2007]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6月5日第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三日
九江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办法

  为适应我市打造新型工业重镇、文化旅游胜地、区域商贸中心、开放港口城市的战略要求,全面推进和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用电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经济要发展、电力当先行。在未来的五年,将投入27亿元用于九江地区电网改造与建设,力争2010年实现九江主网从220千伏到500千伏的提升,各县(市)至少有1座220千伏变电站、2座以上110千伏变电站,供电可靠率提高到99.96%。
  二、基本原则
  电网建设与改造按照“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服从整体,当前服从长远”的方针,坚持“安全优质、环境优良、资源节约,适度超前”的原则。
  三、规划要求
  (一)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九江地区电网规划由九江供电公司负责编制,规划应结合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应城镇总体规划制定,做到电网电源统一规划。500千伏主网架和地区电网、城网、农网统一规划。
  (二)电网规划一经确定,各级国土资源、城建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将电网规划纳入相应各级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和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中,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
  (三)各工业园区、城市新区、组团、大型社区的开发建设在电力公司指导下制定区内电网规划。
  (四)公众电网规划编制周期与社会经济发展5年规划同步,2―3年进行滚动修编,滚动修编规划是电网规划编制的重要环节,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纳入现行电网规划,并成为后期电网建设的依据。
  四、项目审批
  电网建设项目参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开辟和建立电网建设绿色通道。
  (一)对电网规划中确定的电网项目,供电公司可提前办理规划、征地手续。
  (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符合条件的申请后,有公开承诺时限的项目审批,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批复或上报。
  (三)对工期紧且已列入省重点建设目录的电网建设项目,各级职能部门应同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手续。
  五、组织实施
  (一)加大协调力度
  为了加大电网建设协调力度,市政府成立了九江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贸委)要实行议事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及时调度、协调解决电网规划、项目建设工程中的有关问题。
  根据需要由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项目所属地县、乡政府组成项目推进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推进重大电网建项目建设。
  (二)优化建设环境
  1、重要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当年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序列统一协调、调度和考核,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的稳步实施、按期完成。
  2、项目所在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电网建设过程中强揽工程、无理阻挠的行为。公安部门对盗窃工程材料、蓄意干扰、破坏工程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快从严处理,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3、依法依规确定电网建设项目在拆迁、征地、赔偿等方面的成本支出。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2005〕49号文)和江西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基础,结合当地征地拆迁具体补偿标准执行。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还将另行研究下发电网建设项目相关改造补偿标准指导意见。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必须严格把握工程赔偿尺度,依法维护各方权益,杜绝不良现象发生。
  5、工程涉及房屋拆迁,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妥善解决宅基地。建设单位负责按当地政府拆迁补偿标准保障拆迁经费。
  6、对于电力建设工程中的大件运输、影响交通的城区路段施工,建设单位要事前与交警部门联系,交警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并提供相应服务。
  (三)明确工作职责
  1、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水利、环保铁路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及《电力设计规范》,满足电气运行规程。
  2、对施工中存在的破路、道路设障和涉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事宜,建设单位要事先与有关单位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完结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并在市政、园林部门的指导下恢复原貌或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需要支付费用。
  3、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并在当地政府组织下签订工程所涉及的有关补(赔)偿协议。
  4、建设单位的施工要在规定的施工范围内进行,施工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与干扰。公共范围内的施工要设置封闭式遮拦和明显的警示灯、牌,做到文明施工。
  5、建设单位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城建规划部门对新(扩)建的电网建设项目要按照本办法的审批管理要求及时审批或上报,对须报批的变电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线路杆(塔)基础等,应及时提供电网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地块、道路或其他规划预留项目的相关规划认定参数。
  7、对规划确定的输变电设施用地和走廊项目所在地政府要予以严格保护。
  8、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电网用地规划与用地总体利用规划的衔接及项目用地预审报批工作,积极促进电网项目建设。
  (1)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原则上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2)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办理用地预审时,对变电站用地进行预审,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用地简化手续,直接向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审,涉及到林地的先到林业部门办理林业征用手续。
  (3)变电站站址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电网规划和工程建设需要予以优先保证,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给予支持,做好预审报批工作,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需要。
  (四)完善推进政策
  1、市发改委负责将重要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并负责列入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申报工作。凡列入重点建设工程的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享受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优先落实和满足电网建设条件。
  2、当地政府要求电网企业提前建设的变电站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无偿提供建设用地或按土地成本价格(含征地拆迁安置费)有偿划拨,并负责土地平整和简易道路修筑,办理好土地使用证交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可要求当地政府进行建设期贴息支持。电缆下地费用按《江西省城市电力线缆入地的暂行规定》(赣经贸电能发〔2002〕86号)执行。 
  3、电网建设改造中,免收市、县两级政府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规费。路面开挖、余土外运由项目单位负责实施,市政部门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成本费后修复路面。施工过程中,市政、城管、税务、规划、环保、公安、交警、消防、林业、水利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和协调。
  4、为维护电力结构的完整,对已批准的电力规划和立项的电力项目,其项目用地与线路走廊不得随意更改、侵占。如市政道路、工业园区(含其他各类园区)、小城镇建设,涉及到电力设施拆迁,也必须符合电力规范,满足电力规程,对可行的拆迁、变更,按照“谁提出,谁承担”的原则支付所需的工程费用。
  5、确保良好的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对阻碍电力建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施工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各级经贸委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和窃电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好和谐稳定的电网生产经营秩序和环境。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市电网建设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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