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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鄂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2 生效日期: 2007-09-12
发布部门: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鄂州政办发[2007]149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鄂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试行)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鄂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试行)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鄂州市人民政府议事和决策规程》(鄂州政发〔2007〕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4〕73号)和鄂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州财库字〔2004〕9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收入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全额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的征收原则。
  鄂州经济开发区、花湖工贸新城、城东港口经济开发区、红莲湖旅游新城、梁子岛及葛华科技新城(含葛店开发区和华容镇)等六个园区规划内工业用地的出让收入,市级负责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廉租住房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国家政策规定的征地供地过程中的规费等,其余部分委托各区、开发区(园区)财政负责征收;六个园区外的工业用地出让收入的收取,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二、支出管理
  (一)土地出让金支出包括五类: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
  (二)土地出让金支出审批程序:
  1、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开发支出。由国土部门分宗地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批,按国库支付程序办理支付。
  2、省收征地报批费用支出。征地报批应缴省级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以及征地管理费等,凭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开出的收款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解缴手续。
  3、征地过程中各项政府性基金、税以及部门规费支出。办理征地手续按规定应征收或提取的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市级留存部份、水利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廉租住房基金、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开发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部门规费等,由国土部门按宗地提出项目用地结算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提取、分别缴付、分帐结算。资金使用参照切块资金审批程序办理。
  4、设立征地补偿及报批费用周转金。市财政应从全市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的资金设立周转金,以垫付具体地块的前期征地补偿费和报批费。向意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预付费和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等资金也可以用作周转金。周转金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地块的征地报批、出让供地等事项完成后,应及时据实归还前期垫付的周转金。
  5、其他支出。
  (1)土地统征包干结余,经审计确认50%用作国土部门的征地协调和征地报批工作经费。
  (2)土地出让金扣除提取的政策性基金,按总额的2%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用作国土部门的土地出让业务工作经费。
  6、土地出让纯收益。
  (1)鄂州经济开发区、花湖工贸新城、城东港口经济开发区、红莲湖旅游新城、梁子岛以及葛华科技新城(含葛店开发区和华容镇)等六个园区规划内的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全额征收。扣除各项出让支出所得的出让纯收益,由园区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呈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审定,专项列支,安排不超过纯收益总额的70%用于各开发区、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2)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城市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等支出,分别由国土、建设、房产、财政等部门提出项目建设预算,报请市政府审定。
  三、土地出让收支国库收付管理
  (一)由财政部门设立土地出让收入专户,取消国土部门原在银行设立的相关账户,土地收益资金全额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
  (二)土地出让支出,根据国土部门提交的支付申请、项目用地结算表和有关合同,经财政审核后,由国库收付中心通过财政零余额帐户直接支付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三)市国土部门向国库支付中心申请开设一个零余额帐户,用于办理特定范围业务的授权支付事项。
  四、监督管理
  市财政、国土、人民银行、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
鄂州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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