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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区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1 生效日期: 2007-09-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无锡市区2007年度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一日

无锡市区2007年度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为加强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促进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7年度跨省份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7]10号、苏财社[2007]5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补助对象
  2007年度我市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资金补助对象,是指在经确认的用人单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接受教育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及其相应证书,并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
  二、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培训项目
  1、我市用人单位对已在本单位就业的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等各类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培训后取得证书的人数和相应等级,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用人单位资金补贴。
  2、资金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300元/人、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400元/人、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500元/人、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800元/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1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150元/人。
  (二)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的职业培训项目
  1、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对按计划招收拟在本市就业或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培训后取得证书的人数、相应等级和就业率对培训机构实行资金补贴。
  2、资金补贴标准:(1)职业技能培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科目及收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2)创业培训:按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开展的职业技能教育项目
  1、我市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与外省市学校实行联合办学或招收跨省份农村生源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其学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含中级)并在我市就业的,可按取得证书的人数和相应等级对学校实行一次性资金补贴。
  2、资金补贴标准分别为: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400元/人、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500元/人、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800元/人。
  三、补贴方法
  (一)用人单位的培训资金补贴方法
  根据用人单位开展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数和申报办法,按照补贴资金标准全额给予用人单位。
  (二)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培训资金补贴方法
  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对拟就业人员开展培训实行分段补贴。第一阶段是根据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及其相应证书的人数和申报办法,按照补贴资金标准的80%给予培训单位补贴;第二阶段是对参训人员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或者创业培训后6个月内在本市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的,按照申报办法再给予20%的培训补贴余额。未达到上述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标准的,按照实际就业或创业人数给予20%的余额。
  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对已在用人单位就业人员开展培训实行一次性补贴。
  (三)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的职业技能教育资金补贴方法
  根据我市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开展学制教育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人数和申报办法,按照补贴资金标准全额给予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
  四、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职业培训资金补贴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培训补贴,在当季季后10天内报送。申报补贴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核发证书花名册、用工录用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才能有证明力,以下同。)
  (二)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资金补贴申报
  1、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补贴申报。各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对拟就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补贴,在当季季后10天内申报。按照上述分段补贴办法,第一阶段资金补贴申报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办班审批表、培训协议书、核发证书花名册、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二阶段资金补贴申报须提供参训人员的被用人单位录用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有效就业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各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对已在用人单位就业人员开展培训补贴,在当季季后10天内申报。申报补贴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办班审批表、培训协议书、核发证书花名册、用工录用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创业培训资金补贴申报。有资质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在当季季后10天内申报。按照上述分段补贴办法,第一阶段资金补贴申报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办班审批表、核发证书花名册、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阶段资金补贴申报须提供培训后已自主创业人员花名册、在本市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职业技能教育资金补贴申报
  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申报职业技能教育补贴,应在学生毕业后6个月内申报。申报补贴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补贴申请表、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学生录取花名册、核发证书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五、审批方法
  我市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资金补贴审批采用申报、审核和复核的方法进行。
  (一)申报
  培训单位根据上述补助对象、补助项目和标准、申报材料的要求申报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资金补贴,应针对补助项目所必须提供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申报。
  (二)初审
  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受理职业培训资金补助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
  市劳动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资料进行审核。具体由局培训处会同局财务基金监督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
  (四)复核
  市财政局对通过联合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申报材料经复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培训单位。
  六、有关要求
  (一)建立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发布制度
  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会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通过市场需求分析预测、企业调研等方法,确定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培训项目和企业产业、产品升级换代对劳动者技能要求提升的工种(岗位)培训项目,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二)强化培训促进就业的基础性作用
  开展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的重点,是对未就业者开展技能培训实现就业和对已就业者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实现素质就业,各培训单位要坚持“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采取校企合作等多种方式开展“订单”或“定向”培训,实现培训就业的良性互动。要做好培训后跟踪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把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就业后服务融为一体。
  (三)严格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补助资金以中央、省下达的跨省份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专项补贴资金为主要来源,资金不足部分可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调剂,当年补贴资金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相关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开展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引导性培训的补助资金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商定。
  (四)加强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的监督检查
  市要建立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加强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管理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地区、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项目、标准和程序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将联合开展检查验收。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效果不显著或违规使用的地区和培训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五) 锡山区和惠山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资金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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