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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主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8 生效日期: 2007-09-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7]64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44号)精神,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主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全省主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工作的意见

流域综合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是防洪、灌溉、供水、航运、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的重要基础,是政府规范流域水事活动、实施流域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开展全省主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44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综合规划编制的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和谐四川、富民强省、全面小康的要求,坚持科学治水、依法管水,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加大水资源开发力度、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维护河流健康为主线,对我省主要江河的开发、治理和保护进行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规划和部署,着力提高流域防洪减灾、水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综合管理能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先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等问题;遵循自然规律、市场规律和发展规律,维护河流健康,促进人与水的和谐。
  2.坚持统筹协调、开发与保护并重。统筹考虑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安排流域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生态环境保护等任务,正确处理流域与区域、上下游、左右岸以及行业之间的关系,兼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管理。合理安排流域开发、治理和保护的重大布局,研究制定流域综合管理的政策措施,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
  4.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根据流域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抓住流域开发、治理和保护的主要矛盾,结合流域实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确定近期与远期的规划目标、任务、重点和实施方案。
  (三)总体安排。
  先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我省21条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工作,再用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另外30条主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工作,逐步建立起我省较为完善的流域综合规划体系。
  21条重要江河包括:岷江、沱江、涪江、渠江、雅砻江、大渡河、定曲河、赤水河、水洛河、横江、鲜水河、绰斯甲河、白龙江、州河、青衣江、南广河、永宁河、阿柯河、东河、梓潼江、安宁河。
  二、综合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
  (一)系统分析全球气候变化和流域下垫面条件改变对流域洪水、干旱、水资源、生态环境以及河流情势的影响,深入分析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满足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河流健康为前提,科学分析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
  (二)科学论证和统筹协调兴利与除害、开发与保护、整体与局部、近期与长远的关系,以实现开发与保护并重、整体与局部双赢、近期与长远兼顾为目标,明确流域开发、治理与保护的优先领域和顺序,充分发挥河流的多种功能和综合利用效益。对生态良好的流域,要协调好流域开发和保护的关系;对生态恶化的流域,要提出有效遏制流域生态恶化的修复与保护措施。
  (三)按照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能开发、河流岸线利用等方面的控制性指标,制订流域防洪、水资源利用和保护、节水、灌溉、水能开发、河流生态、水土保持、航运等规划目标,拟定流域各类河流河段的功能区划,明确不同河流河段开发、治理和保护的功能定位及其目标任务。
  (四)根据流域开发、治理与保护的目标确定提出新形势下流域综合规划方案和各专业规划方案,分别对各流域到2020年和2030年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作出总体部署,科学确定流域防洪减灾的总体布置,合理安排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工程布局。
  (五)合理估算流域综合规划实施的投资需求,科学评价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综合分析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根据流域各类河流河段的功能区划和规划方案,按照维护河流健康、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要求研究提出保障河流功能有效发挥、加强流域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综合规划编制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规划修编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编制;省管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管的其他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组织有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州)、县(市、区)管辖的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已有规划成果是开展流域综合规划工作的重要基础。
  要认真总结、评估现有流域综合规划的实施情况,充分利用已编制完成和正在编制的相关规划成果。对已完成的有关专业规划,要按照流域防洪、水资源配置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可直接纳入综合规划,不符合要求的应结合流域实际进行调整;对尚未编制或者需要修编的专业规划,应根据综合规划的要求开展工作。流域综合规划要与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三)完善工作机制。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的要求建立健全规划编制工作体系,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完善专家论证和咨询审查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估等环节的技术把关。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增强规划编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落实保障措施。切实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加大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规划编制人员业务素质。跨市(州)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主要由省级资金予以保障,争取中央资金给予补助;市(州)级行政区域内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成立分管省长任组长的全省流域综合规划领导小组,建立协调会议制度。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参加,及时研究解决规定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规划编制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确保规划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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