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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7 生效日期: 2007-09-17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安监化[2007]18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省烟花爆竹行业在整治、改造、规范中得到了全面发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显强化,初级工厂化改造基本完成,企业基础安全生产工作有所加强,生产经营秩序初步规范。但是,我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基础仍然十分薄弱,还存在着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现象、生产企业装备水平和工艺设施落后、安全投入和安全发展缺乏现代产业基础、行业发展缺乏产业动力以及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发生等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加快推进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为指导,以工厂规模化、生产机械化、管理安全化、产品多样和高档化为目标,以依法监管和综合治理为工作重点,以加强工厂改建扩建和企业安全管理为保障,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提高认识,科学引导,扶持重点,强化基础,不断增强防范生产、储存、运输和经营事故的能力,全面实现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
  (二)总体目标。
  发展目标:到2008年末,即第二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结束时,力争培育1-3家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集生产、销售、燃放为一体的综合性烟花爆竹集团。到2011年末,即第三轮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结束时,力争培育1-2家年销售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集团,培育5家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集团;力争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额达到20亿元以上;初步建成烟花爆竹社会服务体系。
  安全目标:到2011年末,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状况显著好转,生产事故呈低发态势,合法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极少的范围内,生产企业亿元销售额死亡率控制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力争杜绝较大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非法生产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四化目标:即工厂规模化、生产机械化、管理安全化、产品多样和高档化。工厂规模化,就是在前一阶段初级工厂化改造的基础上,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和购并,迅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升产品创新和安全措施创新能力,用规模生产和现代劳动组织来提高生产总量,降低生产成本,创造规模效益。生产机械化,就是依靠科技进步,在能使用机械操作的生产工序,采用技术成熟的机械设备替代人工作业,改变传统落后的人工作业方式,尽最大努力减少操作人员数量,改善员工的生产作业环境和防护条件,保障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管理安全化,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通过建章立制和营造企业安全文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生产技能,真正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安全管理。产品多样和高档化,就是企业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和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加大新产品、新原料、新工艺的开发应用力度,在产品多样化的同时,努力提高产品的档次,增产高附加值产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安全。
  二、强化源头管理,突出抓好治本工作
  (三)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数量。全省不再新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数量,鼓励通过收购、兼并减少企业总数,对实施收购、兼并的,省安全监管局收回相应的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定点控制指标。
  (四)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围绕“四化目标”安全发展。对加大投入,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政府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了“四化目标”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扶持其长期发展。
  (五)建立烟花爆竹从业单位退出机制。在扶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发展的同时,对没有实现“四化目标”的企业,有以下违法违规的情形,视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37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律依法吊销许可证,依法实施企业关闭:1.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2.对已取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发现安全滑坡、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暂扣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 对上年度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经营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一次造成3人(含3人)以上死亡或者12个月时间内发生两次死亡事故的。
  (六)全面贯彻《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生产安全的有效管理措施,必须不折不扣的贯彻。每年的夏季和高温时段,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夏季和高温时段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化〔2007〕149号)要求,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恢复生产时,要严格按照皖安监化〔2007〕178号文件验收。
  三、强化基础工作,突出抓好安全生产制度建设
  (七)完善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各级安全监管局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掌握实情,做好立规则、设制度、强机制的工作,加强规划和引导,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
  (八)严格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烟花爆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严格进行规范设计、核准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九)发展烟花爆竹技术服务机构。利用现有乙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单位,通过聘请老专家、吸收新人才,壮大行业技术队伍。设立烟花爆竹专业设计资质机构和其他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发展、规范发展、安全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四、强化依法行政,突出抓好安全监管
  (十)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切实改变重许可轻指导、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重组织检查轻执法监察的安全监管方式,实行例行检查、专业审查、监督整改、依法处罚,以严格的行政执法,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十一)改进监管方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理行政许可审查事项。对涉及行政许可审查审批事项,安全监管局必须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实质性审查,签署明确审查意见,达不到标准的不予许可。
  切实加大依法监管和处罚的力度。安全监管人员每次到企业检查安全,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必须现场收集并获取执法证据,当场制作规范的执法文书,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决不允许违法不究。
  加强行政执法基础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局应分类建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专户档案,掌握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管理情况,做到执法文书规范、各类档案完整、统计数据准确、保管保密到位。
  五、强化遵章守法,突出抓好烟花爆竹行业自律
  (十二)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和行业自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改善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同时,要依照法规和政府规定组织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和有序的秩序,不扰乱市场价格,不作黑市交易,及时向政府举报非法行为和不法分子。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投资业主)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法规和烟花爆竹业务知识的学习,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十三)切实履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烟花爆竹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迅速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同时,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能力。
  六、强化安全素质,突出抓好全行业培训
  (十四)增强全员安全意识。烟花爆竹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主要分布在乡村,绝大部分从业人员是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自我防护意识差,岗位流动性较大。针对这种情况,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各类人员特点,坚持定期安全培训和班前会、班后讲评等行之有效的做法,采取集中培训、分类培训、专题培训、现场作业指导培训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教育和警示从业人员遵章守纪,规范操作,安全生产。
  (十五)普及安全管理知识。突出抓好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使他们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组织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问题,提高安全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六)提高员工生产技能。重点抓好从事药物混合、筛选、装药、压药、筑药、造粒、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员的生产技能培训教育,稳定生产一线骨干队伍,使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掌握烟花爆竹生产工艺、药料性能及其燃爆的危害性、生产安全规程、岗位操作规程、防范事故技能、个体安全防护措施等基本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七、强化科技先导,突出抓好行业科技创新
  (十七)积极组织新型原料药物和产品技术攻关。充分利用全省有关烟花爆竹人才资源、技术力量和现有科研设施,更多聘请省内外专家,研制安全可靠、质量稳定、价格合理的烟花爆竹新型原料药物,开发新功能、新药料、新工艺、高附加值的烟花爆竹产品,组织大型、高档产品的研发、试产和燃放,在药料和产品上尽快上台阶、上水平。
  (十八)研制推广氯酸钾替代药物。我省在研制推广氯酸钾替代药物方面已取得初步进展,有的企业研制的或引进的替代药物生产的烟花爆竹的燃放效果和稳定性得到了市场认可,并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抽检合格。要深入试验,深度研制,逐步推广普及。
  (十九)注重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有计划地选送企业人员到高等院校进修烟花爆竹专业和安全生产知识,培养专业人才队伍。企业要建立育人、用人机制,经过若干年,培养出一批生产企业自有专家,形成我省烟花爆竹行业科技群体。
  (二十)加强企业间技术、工艺和装备应用交流。本着先进应用成果共享的原则,企业间无保留地交流并推广应用,尽快提升安徽烟花爆竹整体产业水平,进而增强在省外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
  八、强化“打非”力度,突出抓好安全生产秩序整顿
  (二十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三个关系”。即“打非”与安全事故的关系、“打非”与市场秩序的关系、“打非”与实现“四化目标”的关系。通过严打,铲除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瘟床,遏制非法生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使烟花爆竹事故伤亡人数控制在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内;维护公平和正义,建立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合法,稳定合法企业收益,加快“四化目标”进程。
  (二十二)落实政府“打非”责任追究制。继续坚持和落实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和行政村、街道办事处的“打非”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第 20 条第2款规定:“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建立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和打击取缔的责任体系。发现县(市、区)有2处、乡(镇)有1处非法矿山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生产场所,将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各地应严格执行省政府的决定,追究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此来推动“打非”责任制的落实。
  (二十三)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者。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发现后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36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认真追查非法生产经营的源头和流向。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要认真查清药物或者半成品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一经查出,要依法处罚,深入追打。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要针对不同情况,能销毁的当场销毁,一时不能销毁的要及时安全转移到指定的专业储存仓库封存处理。
  九、强化安全发展,突出抓好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二十五)严格执行产品流向登记制度。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生产黑火药的企业,应建立销售登记制度;批发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和经营烟花爆竹原材料的企业,应建立购买、销售登记制度。根据各类企业不同情况,全省统一规定登记台帐式样。待条件成熟时,推广使用产品流向计算机联网管理。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25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十六)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防伪标签标识制度。充分发挥现代技术手段,完善烟花爆竹防伪标签标识制度,防伪标签标识按照批发单位的批发经营区域范围相应的县(市)或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统一监制,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七)严格规定批发配送安全标准。批发经营制品、药料的企业应具有符合《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规定的仓储设施,并具有爆炸类危险货物运输条件和安全管理措施。
  (二十八)禁止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它厂名称、厂址、商标或者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鼓励生产企业拥有自主商标。生产企业与外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使用它厂名称、商标或者认证标志的,必须经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协调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并依法报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否则,将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给予处罚。
  (二十九)禁止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转包、租赁。投资业主必须做到自办、自管、自营,否则,依据《安全生产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依法关闭企业。
  (三十)禁止生产制品的企业向外企业销售烟火药。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企业,所生产的烟火药只能供本企业自用,不得向外企业销售。
  (三十一)禁止批发经营制品的企业将储存仓库发包或者出租给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第 41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者,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86条给予处罚。
  (三十二)禁止批发经营企业购销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制品。批发经营企业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制品行为,视为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24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十三)禁止违规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氯酸钾。对违规销售氯酸钾的经营单位,视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行为,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要求,严肃处罚,再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十、强化扶优扶强,突出抓好促进烟花爆竹企业走生产、销售、燃放和科研一体化之路
  (三十四)实施企业做大做强、安全发展的产业政策和安全战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 4 条强调“加强产业政策引导,逐步淘汰技术落后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公司、大集团和大型生产供应基地,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实践证明,企业走集团化发展之路,有利于发挥科技、人才和市场优势,不断增强竞争力;有利于增加安全投入,发展安全装备,保障安全生产;有利于政府加强安全监管,促进和保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十五)扶持企业跨领域集团化发展。在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数量不增加的前提下,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领域,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之间、批发经营企业之间、生产企业与批发经营企业之间跨地区收购、兼并,组建集生产、销售、运输、燃放和科研于一体的大型烟花爆竹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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