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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宣传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20 生效日期: 1992-05-20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去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打拐”专项斗争,取得很大成绩。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上升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宣传群众和发动群众很不够。为在今后斗争中大力加强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积极地同这类丑恶现象作斗争,经征得中央宣传部同意,现就“打拐”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抓好有关法律的宣传。各重点地区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妇联、司法、宣传等有关部门,着重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中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内容。通过宣传,使拐出地妇女和儿童家属增强防骗防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拐入地广大干部、群众提高法制观念,真正认识到买人是犯罪行为,并自觉地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作斗争。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法进行宣传,讲求实效。重点地区可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张贴到村村寨寨,印发到千家万户,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采取编写宣传提纲,印发宣传手册,张贴标语、宣传画,开辟宣传栏、墙报,举办法律讲座等,广泛进行宣传。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请受害妇女现身说法或会同法院、检察院召开宣判大会,增强宣传效果。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严重的农村,要把“打拐”宣传工作贯穿于当前正在开展的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工作和普法教育第二个五年计划中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彻底铲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赖以滋生繁衍的土壤。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集中一段时间,运用各种手段,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形成强大的声势。 
  三、关于新闻宣传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鉴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是个很敏感的问题,根据各地的做法和经验,当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坚持正面宣传为主。重点宣传我国党和政府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各地公安机关打击的成果和破得好的成功案例,人民群众同人贩子做斗争的典型事例,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的经验等。对全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年发案数和被拐卖妇女儿童数,拐卖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情况,涉外案件和严重威胁群众安全感的案件,聚众阻挠解救受害妇女儿童的事件,以及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涉及受害人的隐私等,不公开宣传报道。对于我国妇女儿童被拐卖到国(境)外的案件,必要时可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报道,但事实必须准确无误。 
  (二)对外国记者的采访,原则上不接待。对外国记者提出的实地采访,包括采访受害人及其亲属、买主、人贩子、基层干部群众、直接办案人员等要求,应予以婉言谢绝。 
  (三)“打拐”工作的宣传报道主要在重点地区。这些重点地区的宣传报道应以当地的宣传舆论工具为主,传播的范围原则上不超出本地。 
  (四)记者所写的报道稿,由接待采访的公安机关负责把关。必要时,可报党委、政府审批。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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