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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城市基础通信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 2001-04-05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1)20号
昆政发(200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的管理,实现基础通信管线资源的综合利用,推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进程,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昆明城市基础通信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对基础通信管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本通知所称的基础通信管线,是指本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内通信网络的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管道(包括人井),以及依附于隧道、城市桥梁等公共设施一次性敷设的通信网络光(电)缆线。 
  二、市建委会同市信息化办公室,按照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社会对基础通信管线的需求,共同负责制定昆明城市基础通信管线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昆明城市总体规划。 
  二、全市基础通信管线建设的年度计划,由市建委、市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研究制定,并组织协调,监督实施。全市基础通信管线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应当按照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的规划,综合平衡各网络运营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对基础通信管线的需求,并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年度计划和城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确保我市城市信息基础设施的有序协调发展。 
  三、市建委会同市信息办、市规划局等部门,共同负责昆明城市基础通信管线的建设和运营实施监督管理。需新建、扩建或改建基础通信管线的,由建设单位拟定基础通信管线建设规划,统一上报市建委,由市建委会同市信息办、市规划局,根据全市基础通信管线建设计划进行研究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四、要充分利用本市基础通信管线存量资源。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基础通信管线,应当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与相关的存量基础通信管线实行互联互通,避免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 
  五、未按本通知要求覆行报批手续并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基础通信管线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组织实施,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建设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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