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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30 生效日期: 2007-11-3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 渝供发[2007]80号

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市烟花爆竹公司,市金煌烟花爆竹公司
  全市烟花爆竹实施专营管理以来,各级供销社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14号)精神,在搞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区县供销社对区县烟花爆竹分公司不履行管理职责;有的区县分公司不愿意接受供销社管理;专营工作存在脱节;内部关系不够协调、认识上有偏差等等。为进一步搞好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县供销社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区县烟花爆竹工作指导
  区县供销社受市总社的委托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布设工作,并将烟花爆竹网点布设方案报市供销社备案;负责对区县烟花爆竹分公司进行安全管理;研究协调解决辖区内烟花爆竹专营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配合相关部门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市场;配合市总社对辖区内烟花爆竹专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区县供销社要从维护烟花爆竹专营市场的大局出发,树立服务意识,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经营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不得随意向企业收费,不得侵占和损害企业利益。
  二、区县烟花爆竹公司要转变观念,主动接受区县供销社指导
  区县烟花爆竹公司要提高认识,主动向区县供销社汇报工作,争取区县供销社的支持,加强沟通和联系,共同做好区县烟花爆竹专营工作。
  三、市级烟花爆竹公司要加强与区县供销社的联系和沟通
  市烟花爆竹公司、金煌烟花爆竹公司在指导区县烟花爆竹分公司业务工作时,要主动听取区县供销社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区县分公司主动向区县供销社汇报有关工作,取得区县供销社的支持和帮助。
  四、市总社将加强对区县供销社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考核和指导
  市总社已经取得烟花爆竹专营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资格,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烟花爆竹零售点布设、仓库安全措施以及专营政策落实情况等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对好的经验在全市进行推广,对管理混乱,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罚,直至取消烟花爆竹专营资格。
  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是政府赋予供销社的一项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作,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心协力,通力合作,在网点规范建设、连锁经营配送、市场维护整顿等方面狠下功夫,努力做好全市烟花爆竹市场供应,保证公共安全,满足群众的消费需要,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让烟花爆竹企业得到长远发展。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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