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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2 生效日期: 2007-11-12
发布部门: 安徽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皖粮网仓函[2007]56号

各市粮食局、省粮食局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仓储设施统计工作。为全面真实掌握各类所有制粮食企业的设施情况,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的同时,积极做好非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制度宣传和指导,主动与辖区内非国有粮食仓储企业沟通,使企业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
  未经国家五部委发文上收的中储粮直属库和分库,其仓储设施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二、认真统计,加强分析。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局确定的统计对象,认真做好仓储设施统计和分析。在进行数据汇总、分析时,要将国有和非国有企业数据分类汇总、分析和上报。
  三、报送要求。国家粮食局对报表软件进行了修改,请市、县(区)级粮食局必须采用国家粮食局的2007版专用软件填报(新软件从国家局网站下载:www.chinagrain.gov.cn),所有汇总数据和分析报告采取电子和纸质双报送。各市于2008年2月15日前将电子、纸质报表和统计报告报达省局。
安徽省粮食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为做好2007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并及早部署,做好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早准备,早部署,努力做好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去年全社会粮食企业统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统计方法,力争全面准确地掌握参与粮食仓储活动企业的仓储设施状况。
  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仓储设施统计机构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明确仓储设施统计负责机构,配备适应统计任务需要的仓储设施统计人员。各地要加强对仓储设施统计人员的培训,努力建立一支业务精通、工作扎实的统计队伍。
  三、严格执行统计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要进一步提高统计法律意识,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做好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统计对象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的自觉性。各地要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认真核对企业数据,对有突变的数据进行调查分析,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四、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要求,认真做好2007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
  (一)统计对象。本年度统计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从事粮食仓储工作自有仓房容量大于1000吨的粮食储存、加工、购销企业。
  (二)统计分工。粮食仓储设施统计按属地原则管理,各统计对象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并由相关部门汇总分析后上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直属及控股企业由上述4个单位分别统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统计范围为5部委已发文明确上收的直属库,其余部分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三)统计软件下载。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软件分企业版和汇总版。企业填报数据时,尽量采用今年新版软件(企业版)填报。各级汇总单位汇总本辖区企业数据时必须采用今年的新版软件(汇总版)。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软件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上直接下载。
  (四)时间要求。本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统计截止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请各省(区、市)及相关单位于2008年2月25日前将汇总数据报送至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邮编:100038,联系电话:010-63906977。
  (五)报送要求。各省及相关单位报送的材料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正式文件(文后附分析报告及14张报表),由软件生成的统计数据上报文件和备份数据电子文本,分析报告的电子文本。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本均须通过机要渠道交换,不得使用电子邮件和普通邮递方式传送。
附件: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指标解释

    1.企业代码: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企业性质:指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填报国有、外资和民营。其中,国有包括国有控股、国有独资和国有企业;外资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民营包括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国有控股以外的有限责任制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3.隶属关系:指申请企业与上级管理机构的从属关系。填报上级主管或联系部门(单位)。
    4.经营范围: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填报一项企业最主要的经营业务。
    5.统计对象:指凡从事粮食储藏业务的各类所有制粮食储存、加工、购销,且自有仓房容量大于1000吨的企业。
    6.占地面积:指企业的总用地面积。填报企业长期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租期10年以上的租用土地面积。
    7.库区数:指资产归属本企业所有的粮食(油脂)存储库区。企业为管理方便而人为地将连成一片的工作区划分为几个管理区的,不作为独立的库区数进行统计。
    8.从业人员:指在企业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完全退休的职工。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本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粮食加工企业仅填报企业从事粮食仓储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9.粮油保管员:指在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等企业中从事粮油保管工作的人员。
    10.粮油质量检验员:指从事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等环节质量(含卫生)检验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11.储粮药剂:指在储粮的特定要求条件下,适合用于防治危害储粮(包括食品及副产品)及其仓房建筑、设备的害虫、螨类、鼠类和有害微生物的药物,包括用于防治储粮害虫、霉菌及储粮防尘的添加剂。填报本年度内使用储粮药剂总量。
    12.铁路专用线:指由企业或主管部门修建,由自己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运输服务,与其他铁路线路接轨或直达库区的铁路岔线。
    13.有效长度:指能够停放车辆且能够进行装卸作业的铁路专用线长度。
    14.专用码头:指隶属本单位或由本单位使用的且泊位能够停放100吨及以上级别船舶的码头。
    15.接收能力:指企业通过卸粮坑等固定设施或吸粮机等固定及移动设备将粮食从交通工具卸载入仓的设计能力。
    16.发放能力:指企业通过备载仓或装车(船)机等固定设备装载粮食的设计能力。
    17.有效仓容:指能保证储粮安全或经过简单维修以后能达到安全储粮要求的仓容。
    18.仓容:统一按储存标准中等质量小麦计算仓房的容量。如存储稻谷的仓房容量折算成存储小麦的仓房容量则需除以0.75的系数。其中:
    散装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容重×93%。
    包装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堆包高度×粮食容重×70%。粮食容重取值为750kg/m3。
    19.平房仓:指平面为矩形,能满足储藏功能的单层建筑物。
    20.浅圆仓:指仓壁高度与仓内径之比小于1.5的筒式粮仓。
    21.立筒仓:指仓壁高度与仓内径之比大于等于1.5的筒式粮仓。
    22.地下仓:指地下喇叭仓、山洞仓和2/3储粮体积在地面以下的半地下仓。
    23.低温准低温仓房:指具有隔热密闭设施、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等),且能长年将仓内温度保持在20℃以下的仓房。
    24.简易仓:指封闭式的用于储粮的简单建筑物,包括罩棚仓、拱棚仓、钢化玻璃仓、钢板PVC仓等。其中,罩棚仓是指四周经过封闭而成的简易仓。
    25.需大修仓容:指需进行防水、防潮、结构、地面、墙体、门窗等维修且维修比例达50%以上才能保证储粮安全的仓容。
    26.待报废仓容:指已经不能安全储粮且没有维修价值的仓房容量。
    27.罩棚:指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仅有防日晒雨淋的货棚,包括铁路罩棚。
    28.地坪:指库区内已进行硬化处理的地面面积,包括库区道路、晒场、仓间地坪等。
    29.烘干设备能力:指用于粮食降水作业的设备的设计干燥能力,折算成吨/小时填报。
    30.清理设备:指用于去除原粮中所含杂质的机械,包括筛选、风选及磁选等清杂设备。
    31.其他移动式设备:包括清仓机、打包机、补仓机、吸粮机、扒粮机等各类移动式大中型粮机设备。
    32.汽车衡:指在粮食流通过程中,用于粮食接受或发放等重要环节的电子称重设备。本次仅统计称重30吨以上(包括30吨)的汽车衡。
    33.运粮设备:包括企业自备用于粮食运输的汽车、火车和船舶等运输工具。其中汽车指载重量5吨以上的汽车。
    34.油罐:填报单罐罐容1吨以上(含1吨)的油罐数量和总容量。
    圆柱体油罐容量计算:油罐容量(吨)=油罐底面积(m2)×油罐柱高(m)×0.9×0.92。
    卧式油罐容量按照设计容量计算。
    35.检化验仪器:指企业拥有的用于粮食品质检验的仪器设备。
    主要仪器设备包括:扦样器、分样器、谷物选筛、害虫选筛、容重器、电热烘箱、水分快速测定仪、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电动粉碎机、超级电动粉碎机、粮食粘度测定仪、培养箱(发芽箱)、面筋测定仪、降落数值仪、实验磨粉机、电动粉筛、磁性金属测定仪、粉质仪、拉伸仪、吹泡示功仪、实验和面机、面团醒发箱、面包馒头成型机、实验焙烤箱、面包馒头体积测定仪、凯氏定氮仪、脂肪测定仪、纤维素测定仪、近红外粮食品质分析仪、油脂烟点测定仪、罗维朋比色计、黄曲霉毒素测定仪、天平、分析天平、水浴锅、电炉、马福炉、振荡器、离心机、蒸馏水器、电冰箱、物理显微镜、化学检验玻璃仪器、生物显微镜、白度仪、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氨基酸自动分析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薄层扫描仪、荧光分光光度计以及其他价值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6.本年度完成大修作业仓容:指对旧仓房实施大修改造,且改造工程于本年度完成的仓房容量。
    37.本年度新竣工仓容:指本年度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或扩建仓房容量。
    38.本年度仓储设施改造投资:指本年度实际用于仓房、设施、设备等修理、修缮、改造的投资总额。以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
    39.本年度仓储设施建设投资:指本年度实际用于仓房建设、设备购置和其他仓储设施建设的投资总额。以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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