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2 生效日期: 2007-10-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余府办发[2007]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新余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汽车经销市场和运输产业的发展,做大做强汽车经济,根据《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余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是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中办理车辆证照、缴纳税费、提供咨询等业务的“一站式”窗口服务场所,为隶属于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工作指导及对各窗口办理服务事项的质量、效能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运管处、市交通稽征分局等进驻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办理有关业务。市区内不得再另设窗口受理相关业务。
  第三条 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坚持高效、便民、规范、廉洁的原则,为办事者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服务事项的办理实行窗口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
  第四条 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实行票款分离,窗口单位不得直接收取现金,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依法收取的费用直接纳入市财政专户。
  第五条 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应当将行政服务事项的内容、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等在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示。

第二章 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窗口单位应当选派2名以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到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窗口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窗口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奖惩或者临时顶岗换人的,事前应当征求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第七条 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实行首席代表制。
  窗口主管单位应当以文件形式任命其中1人为本单位驻窗口的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应当由年龄为五十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含副科级干部)担任。
  首席代表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本单位办理行政服务事项。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规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承诺办理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的窗口业务由窗口单位负责管理。窗口工作人员由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和窗口单位实行双重管理,业务工作接受所在单位领导,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日常工作由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评和年度考核,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组织、人事部门公布的有关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求进行,并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其所在单位,作为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通过统计报表或现场巡查等方法对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设立投诉窗口、投诉电话等形式,受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办事者对窗口服务工作和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窗口单位应加强对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窗口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窗口单位应当根据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窗口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督促整改无效,由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或者市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㈠经市政府决定应当进驻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而不进驻的;
  ㈡应当进入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拒不进入或者进入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受理后仍在窗口以外进行办理的;
  ㈢不在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的;
  ㈣没有派驻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㈤违反规定擅自收费的。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督促整改无效,由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㈠不依法办理或违反工作程序办理有关行政服务事项的;
  ㈡应当当场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而拖延不办的;
  ㈢违反首问负责制规定,对办事者敷衍塞责的;
  ㈣不遵守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的;
  ㈤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六条 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㈠对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㈡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