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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0 生效日期: 2007-11-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成府发[2007]7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引导优质资源向重点企业和优势企业聚集,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有较强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不断增强我市综合经济实力,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成都,紧紧抓住国家批准设立成都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历史机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引导优质资源向重点企业和优势企业聚集,尽快形成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效益好,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竞争力,对我市经济发展起龙头带动作用的大企业大集团。
  (二)基本原则。
  1.自愿申报原则。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预计到2010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以上(农业产业化企业为2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金2亿元以上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2.市场运作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企业做强做大。
  3.政策引导原则。政府通过制定扶持引导政策、营造良好政务环境等措施,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4.动态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纳入培育范围,对未达到年度目标的企业不再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培育目标。到2010年,分别在第一、二、三产业中培育一批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主业优势明显,具有较强扩张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其中,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30-50亿元的25户(农业产业化企业20亿元以上6户),50-100亿元的15户,100亿元以上的9户。力争2户以上突破200亿元。
  二、主要扶持引导政策和措施
  (一)支持企业技术进步。企业新上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贴息和补助资金,优先推荐纳入省重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对列入国家、省重点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优先给予适当配套资金支持,其中,已形成产业化的项目,给予适当技术开发经费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创新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二)支持企业引进高级人才。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3年内每人每月可享受1000元的安家补贴,本人年度上缴的个人所得税成都市和区(市)县级收入部分,按前3年100%、后3年70%给予奖励;企业从市外引进的紧缺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1万元的安家补贴;帮助解决高级人才子女入学、配偶就业。
  (三)支持企业培养技术工人。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对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采取“校企合作”方式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获得国家职业资格初级证书、中级证书的技术工人,市就业再就业资金分别按每人500元、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并给予企业每人12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劳动部门认定的紧缺工种的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由市财政分别给予首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1000元和2000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在成都市区域内的固定资产,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以下规定自主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房屋、建筑物为20年;机器、机械和其它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以外的运输工具及与生产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价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价在30万元以上的,可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五)支持企业在成都设立总部。对在我市设立总部且年上交税收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新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新租赁办公用房在3年内按每月8元/平方米给予补贴,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面积不高于2000平方米;新建或新购置的房产经批准免征房产税3年。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六)支持企业实施重大项目。对企业新上重大项目,可采取市、区(市)县两级共同出资、风险共担、税收分成的方式支持建设。对企业的旧址土地,政府土地储备部门和政府性投资公司要优先予以收购,获得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2007年起,企业实施属我市工业六大重点产业的项目,在项目投产后5年内,按企业当年完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由地方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七)支持企业集团化发展。对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市内各主体(母公司、各子公司),均可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企业获得的各项财政扶持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鼓励企业与国际、国内知名大企业合资合作,增强资本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对企业通过整合、合资、联合、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扩张,给予专门的政策支持。
  (八)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企业,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追加50%的奖励;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企业,分别给予适当奖励。培育企业的主导产品、新产品,列入《成都市地方产品配套目录》,优先推荐使用。企业参加市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全国性展会,由市财政按参展场租费的50%给予补贴。切实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
  (九)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面向市场直接融资。对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500万元补贴;对通过重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的企业(包括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贴;对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给予适当贴息支持。鼓励企业从境内外引资、争取国家项目资金和国债资金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支持企业利用产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实现自身发展。积极研究利用券商直投方式,推动证券公司直接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扩大投融资规模。
  (十)优先保障能源供应。优先保障企业用电、用气需求,枯水期用电指标、冬夏用电高峰期避峰负荷指标向培育企业重点倾斜。
  (十一)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企业每年初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国土部门,从年度用地指标计划中优先解决;农业企业在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内或附近兴建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当地政府应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指标。重大项目用地,全市范围内调剂解决,或报省政府协调解决。对企业发展规划中的后续用地,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统筹协调,提早安排。
  (十二)优先保障运输需求。企业列入铁路、民航、公路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市交委要与铁路、民航等部门定期召开运输协调会,针对企业提出的运输计划,争取在航班安排、铁路运输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解决。
  (十三)帮助企业提高通关能力。建立由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口岸检验单位共同组成的“一门式”通关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简化通关流程。海关优先与培育企业签订“关企备忘录”,使其享受“A类”企业通关便捷措施。
  (十四)加大对企业经营者奖励。对企业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100亿元台阶,再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30万元奖励。其中,农业产业化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30万元奖励,以后销售收入每增加10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
  以2006年为基数,企业上缴税金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奖励。
  优先推荐企业经营者作为国家级、省级劳模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人选。
  (十五)努力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社会氛围。建立以市委、市政府领导为召集人、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直通车”服务。对纳入培育的企业,确定专人联系,代理服务。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重大事项,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议定落实。各区(市)县政府、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推进措施,积极落实相关政策。要加强大企业大集团培育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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