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5 生效日期: 2007-11-0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扬府发[2007]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部门职责,理顺责任主辅关系,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管理”的原则,严厉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并逐步解决无证照经营的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查处取缔重点
  (一)依法应当领取而未领取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领取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领取营业执照而未领取即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领取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行政许可已注销、被撤销、撤回、吊销以及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领取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职能部门要切实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管理”的原则,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依法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无须领取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登记被注销、撤销、撤回,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对未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零售业务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文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歌舞、录像放映等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证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未经环保许可审批而擅自从事生产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影响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保安培训业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未经许可在古建筑内动火与用电的违法行为;查处其他应当领取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违法行为;查处应当领取而未依法领取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及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烟草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非法采矿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十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公路、水路运输,机动车修理及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港口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农林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农作物种子、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未经殡葬设施建设规划而擅自兴建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的行为;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尸体接运、火化、冷藏、防腐等殡葬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建设及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客运车辆营运、出租汽车经营、城市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旅游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和代表处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盐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盐资源开采、开办制盐企业、食盐生产经营、碘盐加工经营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查处应当领取而未经领取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组织程度。开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是加快“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扬州”进程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确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把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坚持原则,讲求方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集中整顿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况加强教育引导和规范。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如经营条件、范围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督促并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和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三)依法行政,把好市场准入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撤回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五日内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应当依法取得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手续而未取得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四)明确职责分工,实行责任追究。对不按照法定职责和工作程序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或发现无证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易燃易爆、环境污染等无证照经营行为要继续采取高压态势进行专项整治和长效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经营意识,努力营造公平、安全、有序的市场交易和竞争环境。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