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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03 生效日期: 2007-10-03
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07]24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我市非煤矿山经过多次专项整治,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小企业数量偏多,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生活,影响了资源利用的效率和经济发展的质量。在全市现有露天矿山企业中,年产50万吨以下的小型矿山企业占总数的80%以上,其中年产20万吨以下的小企业占总数的62%以上。为了合理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发展质量,市政府决定从今年11月起开展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精神,坚持科学发展、集约发展、安全发展和永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治理措施,实行扶强汰劣,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使我市非煤矿山生产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的发展轨道。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解决矿山企业数量偏多、规模过小、污染严重,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坚决关停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违反安全生产法法规、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景观的矿山企业,使矿山开发合理布局,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矿山环境明显改善。不再新批年产50万吨以下的小型矿山企业,现有年产20万吨以下的小型矿山企业全部关闭。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范围内的小型露天矿山企业2008年底全部关闭;丹阳市范围内的露天矿山企业2008年12月底前基本关闭;句容市、丹徒区范围内的露天矿山企业通过整合,大幅度减少企业数量,保留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面提高开采质量。
  三、整治时间及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从2007年11月份开始,到2008年12月底基本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 准备阶段(2007年11月底前)
  重点工作内容是:
  1、宣传发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的要求,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督促矿山企业自觉开展专项整治,发动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各矿山企业要结合整治要求,依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整治计划,有序开展整治。
  2、组织机构。为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和国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经贸委、安监局、国土局、环保局、公安局、农林局、监察局、镇江工商局、镇江质监局和镇江供电公司相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
  3、完善规划。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等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实现矿产资源安全有序的开发利用。
  4、制定方案。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活动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整治范围、重点和条件,落实整治责任。
  (二)排查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1月)
  各地和市各相关部门要对非煤矿山企业逐个进行认真排查、登记造册,逐个企业建立数据库和资料库,及时汇总上报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重点汇报不具备开采条件必须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情况。
  排查的主要内容是:
  1、企业是否持有《采矿许可证》,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法规或越界开采的情况;
  2、企业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法规的情况;
  3、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占用林地、非法采伐和毁坏林木的情况;
  4、企业是否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的情况;
  5、企业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情况;
  6、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情况;
  7、私挖盗采行为。
  (三)整治阶段(2008年2月―10月)
  通过整治,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问题,杜绝无证开采现象。各地要对列入矿产资源整合计划的企业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照排查重点工作内容,切实做好整治阶段的落实工作。坚决关闭因采矿年限短、年产量低而造成安全投入不足、基础设施不完备、开采条件差、环境恶劣的小型矿山企业。
  整治的重点:
  1、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矿山企业一律关闭:
  ⑴无《采矿许可证》或违反矿产资源法法规的企业;
  ⑵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违反安全生产法法规的企业;
  ⑶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规定的企业;
  ⑷无林地占用或森林采伐审批手续的企业。
  2、对存在隐患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
  ⑴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隐患或整治期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
  ⑵采矿及矿产品加工过程中粉尘、噪音不达标的企业;
  ⑶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企业。
  3、年产20万吨以下(含20万吨)及单个宕口年产量在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型矿山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的所有矿山企业,一律停产关闭,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续办相关许可手续。在全市范围内,不再新批50万吨以下的小型露天矿山企业。整合后新组建的矿山企业,必须按新办矿山企业程序办理占用林地、矿产资源以及环保、安全等许可手续。
  4、从严控制采矿、安全许可证的延期申报条件,加大对延期矿山企业的监管力度。对采矿权不足三年有效期的矿山企业不再续办《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实行《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制度,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办理一个《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均为一级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
  6、矿山企业在新领和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具有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国土部门采矿许可及矿山资源出让手续,并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资料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凭证。矿山企业在开采前,必须具有环保部门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的相关手续。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2月)
  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对相关辖市区和矿山企业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逐一验收。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将分别纳入市政府2008年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工作的目标考核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是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好本地区的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于11月30日前向市专项整治活动办公室报送活动方案;2008年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报送专项整治活动总结。
  (二)加强检查,注重实效。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辖区内企业认真进行排查,对每一个企业都要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放过每一个企业、每一个生产环节。
  (三)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要求,强化管理,加大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处罚力度,防止资源破坏、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不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企业,坚决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许可证,依法关停。
  (四)严格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和安全监管等环节的准入门槛,强化源头管理,提升矿山企业的本质安全度,督促矿山企业向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和集约化的方向发展。
  (五)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整治彻底。
  1、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牵头、指导、协调工作。安监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同时严格把好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关口,加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整改查处力度,依法关停发生多起死亡事故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望的小型矿山企业。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区域内矿产资源采矿权数量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清查《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和执行情况,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行为。严格控制年产50万吨以下或采矿年限不足三年的小型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对采矿证到期的年产量低于20万吨(含20万吨)的企业或年产量低于10万吨(含10万吨)的单个采石宕口,不再续办《采矿许可证》。
  3、公安部门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涉爆单位、人员和火工品的管理,严格执行设计方案实施安全爆破作业,积极推行由专业爆破公司集中统一爆破试点,大力推广使用中深孔爆破先进技术。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打击私挖盗采的犯罪行为。
  4、农林部门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的所有矿山企业的清查工作,加强对矿山企业占用林地的管理,要对非法占用林地、少批多占以及非法采伐和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经贸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工作,指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关停企业停供生产用电,做好关闭企业停产停电的协调工作。供电公司依据关停企业停电通知,及时切断关闭矿山企业的生产电源。
  6、环保部门负责把好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审批关口,对治理不达标和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据环保法律法规提请同级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7、质监部门负责矿山企业使用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8、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吊销关闭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七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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