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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6 生效日期: 2007-10-1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7]10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族教育工作,切实解决民族教育发展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认真落实民族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改革求发展、创新促提高。始终坚持“优先重点”的发展方针,积极推行“两主一公”办学模式,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坚定不移地走规模、质量、效益、特色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倡导继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扩大开放交流相结合,推进民族教育的“三个面向”,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具有较强社会适应能力、自主创业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各类人才,全面提高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二)民族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到2010年,自治区要建成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要,布局结构合理,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具有地区特色和时代特点的民族教育体系;建立并完善符合自治区实际,科学有效的民族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各级政府全力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推进民族教育与全区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局面。
  二、完善办学体系,促进各级各类民族教育健康协调发展
  (一)积极发展民族幼儿教育。蒙古族聚居的旗县所在地和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要创办1所以蒙古语授课为主的公立幼儿园,不具备办园条件的苏木乡镇,可在民族小学开设蒙古语授课学前班;蒙古族散杂居地区要根据实际创办民族幼儿园,单设蒙古语授课班或加授蒙古语。在“十一五”期间,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普及程度要超过全区学前教育平均水平,以确保蒙古语授课教育的稳定生源。
  (二)认真做好民族教育“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各地区要按照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保证少数民族适龄人口的义务教育水平。同时,要根据需要广泛开展以蒙古语授课为主的农牧民科技文化培训活动,加大“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工作力度,以多种形式为农村牧区新增及富余劳动力提供各类优质教育服务,为少数民族群众终身学习及自主创业搭建广阔平台。
  (三)大力提升高中阶段民族教育水平。各地区在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强化学校管理过程中,要积极推动民族高中进入当地优质高中行列,成为自治区级或盟市级示范性高中;推动民族中等职业学校或附设的职业班办出特色和水平,逐步扩大办学规模,切实保证民族职业教育与全区职业教育同步发展。全区率先普及蒙古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使蒙古语授课高中毕业生升学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满足大多数蒙古语授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
  (四)积极发展少数民族预科教育。自治区各高等学校都要开设民族预科班或民族班,逐年扩大招收蒙古语授课学生的办学规模。单独为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俄罗斯族学生举办民族预科教育。通过加强汉语、外语和专业教学,引导学生学习新兴学科和应用型、技能型专业。
  (五)加强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高等学校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蒙古语授课学科专业结构,根据需要拓展专业面向,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技创新水平,努力建设一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学科,培养适应蒙古民族文化繁荣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同时,要逐步建设一批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专业,采取多种语言授课等方式,加快培养“双语型”少数民族高层次建设人才,不断拓宽民族高等教育的内涵和外延。
  (六)全面加强“双语”教学工作。以蒙古语授课为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重点学习掌握蒙古语言文字,兼学汉语和外语;高中阶段学生要在学好蒙古语言文字的基础上,重点加强汉语和外语。以汉语授课或汉语授课为主的蒙古族中小学要开设蒙古语言文字课程,使毕业生达到蒙汉兼通。蒙古语授课高中毕业生考入区内高等学校后,一部分学生继续加强蒙古语授课专业知识学习,同时强化汉语教学,提高毕业后的工作、学习和发展能力;一部分学生学习汉语授课专业,开设大学蒙古语文课程,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本领,增强社会适应能力。积极推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和“自治区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扩大民族教育优惠政策覆盖范围
  (一)建立并逐步完善民族教育助学体系。对蒙古语授课的幼儿园、学前班儿童实行政府资助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高中阶段学生实行寄宿制学生助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具体助学标准及经费支付办法另行规定。其中,蒙古语授课初中毕业生考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学生资助体系,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
  (二)对蒙古语授课幼儿教育实行公办体制,办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全额拨付;把蒙古语授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以盟市为单位统一制定蒙古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学费标准,与同级同类学校收费差额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贴。
  (三)优先对高中阶段蒙古语授课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实行国家助学制度。对高中阶段蒙古语授课考生考入区内高校的,继续实行减收20%学费政策,减收部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自治区财政和当地财政补贴。
  (四)扩大并加强蒙古语授课高中“三语”实验班规模及教学工作,鼓励毕业生报考国家重点高校。加强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逐步增加协作培养招生计划。积极争取国家部属高校和内地高校为我区增加民族预科招生计划,扩大招收蒙古语授课高中毕业生比例,拓宽蒙古语授课学生的升学路子。
  (五)支持蒙汉兼通的大学毕业生和在职人员报考国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毕业后在区内优先推荐就业。
  (六)加强蒙古语授课师资培养和科研基地建设。支持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等高等学校办好蒙古语授课师范类各学科专业,优先实行蒙古语授课师范类专业免费教育。支持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提高办学层次,为自治区及蒙古语文协作省区培养合格的蒙古语授课中小学师资。充分发挥内蒙古大学蒙古语文教学重点学科和优势专业的带动作用,大力提升自治区民族经济文化和教育科学等领域的研究水平。
  (七)重视蒙古语授课普通学校“双语型”师资和职业学校“双语双师型”师资的培养培训工作。认真解决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教师编制短缺、学科不配套等问题。实行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校长、骨干教师和培训者队伍的免费培训。加强民族教育教学和科研队伍建设,充实研究人员,保证研究装备条件和经费投入,注重民族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快蒙古语文教材建设步伐,完善和稳定现有的教材编审、出版发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成完备的蒙古语言文字教材体系,做到数量充足、科类齐全、品种多样,满足区内及国内协作省区的需要。认真做好蒙古语文教学信息资源开发和建设工作,提高现代化教学设备运用能力,不断提升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八)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保证蒙汉兼通的大中专毕业生占有一定比例,同时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招收蒙汉兼通人员。各有关部门要为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做好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四、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
  (一)自治区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安排2000万元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各盟市、旗县财政也要根据当地少数民族教育比重设立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蒙古语言文字教材及教学课件的开发建设、民族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民族学校师资队伍和校长队伍培训、急需的教学设备购置等。
  (二)制定新的民族中小学助学金标准和经费筹措管理办法,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机制,确保助学金的按时足额拨付。
  (三)今后,对于国家实施的各项教育工程及海内外捐赠款项、自治区安排的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和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各项经费,优先安排蒙古语授课学校,重点向少数民族人口集中和民族教育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倾斜。大力推进蒙古语授课中小学的优质化、标准化建设,根据教学需要配齐实验室、语言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资料室、特色教育活动室等,争取每所蒙古语授课学校都达到当地同级同类先进学校水平。
  五、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民族教育法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民族教育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国家统一和边疆繁荣稳定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把民族教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把重视发展民族教育、确保民族教育投入、加强民族学校建设、为民族教育排忧解难列为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民族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实施各项改革、组织督导评估等各方面对民族教育和民族学校给予政策倾斜。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把民族教育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经费、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民族教育工作,为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对于在民族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机构、团体、学校及个人,自治区将给予表彰奖励。
  (三)建立健全民族教育法制体系,保障民族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各级政府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民族教育工作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把蒙古语授课教育作为自治区民族教育的核心内容,以及实现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工作。
  (四)组织实施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十一五”期间,各地区要按照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认真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总体工作目标。要把民族教育纳入政府督导范围,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主席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协调领导机构,定期研究解决自治区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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