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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价格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7 生效日期: 2007-11-27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综[2007]43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强调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贯彻落实好十七大报告的这一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价格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价,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和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局近期对九个设区市和本局有关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42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44号令)等有关价格法规的督查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严格规范价格行政行为
  近几年来,在全省价格系统的共同努力下,各级价格部门在完善价格管理和价格执法责任制度,规范价格行政行为,加强价格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依法行政、依法治价工作距离党和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有些设区市物价局审价委员会或集体审价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够完善;二是有些设区市物价局在定价批费时不够注重书面工作,没有建立价格审议会议记录制度,没有设定和遵守定价工作流程;三是在制定价格时,与消费者、经营者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四是有的制度制定出来了但贯彻落实不到位。所有这些,不仅有悖于党和国家有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而且会使我们在面临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时处于被动地位。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全省各级价格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严格按照闽价[2005]综174号文件的规定,依法行政、依法治价,规范价格行政行为;要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修改涉及价格与收费审批或管理、价格监督检查的制度、规程,对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傲侥杲?行一次全面清理,个别特殊情况的随时进行清理。要牢固树立定期梳理执法依据、依权限管理、依程序办事的观念,进一步提高价格管理与价格执法的法治水平。
  二、按照全省价格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规定,扎实开展普法工作
  不断提高法治水平的基础在于扎实开展普法工作。全省价格系统“五五普法规划”(闽价综[2006]412号)对2006―2010年全省价格系统的普法工作进行了规划,现在关键要抓好落实。一要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建立健全干部职工法制学习制度,制定学习计划,落实学习任务,确保学习时间;要做到对已有的法规学习不放松,对新制定实施的法规及时学习,切实抓好干部职工法制培训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二要积极推进价格法法规宣传工作,要把价格法周年纪念宣传活动做为推进价格法法规宣传工作的重要契机;并且同价格服务进万家等价格工作新内容有机结合起来,周年纪念宣传活动做为推进价格法周年纪念宣传活动做为推进价格法法规宣传工作的重要契机;并且同价格服务进万家等价格工作新内容有机结合起来,制法规宣传工作的重要契机;并且同价格服务进万家等价格工作新内容有机结合起来,与年度的各项价格工作结合起来;当前特别要积极做好明年价格法实施十周年的宣传准备工作,对宣传的方式、内容、方案等早做安排。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要建立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确定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订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保证现有许可项目在条件、程序、步骤、期限等方面规定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实现价格行政许可工作各个环节的规范化;推进政务公开,做到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市、县级价格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行政许可的协助工作,各级价格部门都要努力在方便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方面下功夫。
  四、严格依法定价批费,规范具体行政行为
  认真按照国家发改委42号令、44号令、价格听证等有关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相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集体审价制度,设定工作流程,提高定价批费工作的合法性与科学性;严格按权限、按程序定价批费,推进定价批费行为书面化、书面格式规范化(包括电子文本格式)工作,书面记录应存入该项定价批费文书档案;档案(包括计算机档案备份)应保持完整,案卷妥善保管,如遇有复议、诉讼案件,所保存的档案应能作为定价批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证据或依据;进一步改善服务方式,加强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沟通联系,制定价格时应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关成本核减意见及时反馈相对人,尊重相对人的合理意见,尽量避免在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动地位。
  五、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完善价格执法责任制度
  定价批费要做到实体和程序合法,查办案件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应当从定价批费、行政许可、查办案件等方面全面建立和完善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以及案卷管理的有关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价格执法人员要切实按照工作部署执行检查任务,遵守查办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合法、合理地进行价格执法工作。
  六、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组织开展价格与收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安排,严格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价格欺诈等较突出的价格违法行为,做好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加强价格诚信工作;进一步打造价格举报品牌,推进举报机构建设,促进举报工作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完善价格举报工作规则和统计报告制度,健全价格举报信息汇集和分析机制。
  七、按照过罚相当原则,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要探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使裁量标准更具体、明确;将自由裁量权依法、科学分解到各个层次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在法律框架允许的前提下,采取使用简易程序等方式,快速办结执法事项;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责任追究制的要求,配套出台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对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加强法制机构职能,发挥法规审核把关作用
  各地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人员)应发挥法制工作方面的牵头组织和审核、把关的职能作用,加强法制方面的参谋助手职能。规范性文件或重大的定价批费项目,须经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人员)合法性复核后才能作出决定,法制机构的负责人或专职人员应当成为集体审价委员会和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成员。
  法制机构负责人或专职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价格法规知识和相关行政法规知识,通过省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定价批费和查办案件的规范性文稿进行全面审核,对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的法律文书提出纠正意见。(二)审核案审会会议的材料并提出意见,要全面记录案件讨论过程每位发言人的意见。(三)参与案卷的管理和评查工作,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案卷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办案人员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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