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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2 生效日期: 2007-11-1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招[2007]28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该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认定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申请材料内容要求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材料内容,除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实施意见》的要求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可登陆黑龙江建设网或黑龙江工程招标投标网进行下载。
  二、乙级、暂定级资格认定标准中有关注册人员的规定
  (二)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人员数量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可授予暂定级资格。在规定注册人员中必须具有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三名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均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的,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除具有三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外,其他三名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中有两名一级注册人员,其他为二级注册人员的,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一名一级注册人员或者三名均为二级注册人员的,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1年。
  (三)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如资格有效期内业绩未达到《认定办法》中乙级资格的标准,注册人员数量符合《认定办法》规定要求的,资格可延续为暂定级资格。注册人员的数量和级别与资格有效期的对应关系同(一)。
  (四)申请或延续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业绩和注册人员数量均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可授予乙级资格。在规定注册人员中必须具有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三名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均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的,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除具有三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外,其他三名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中有两名一级注册人员,其他为二级注册人员的,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一名一级注册人员,其他为二级注册人员的,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三名均为二级注册人员的,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1年。
  (五)申请或延续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业绩不符合《认定办法》规定,但注册人员数量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资格可延续为暂定级资格。注册人员的数量和级别与资格有效期的对应关系同(一)。
  三、变更
  (六)除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及相关文件;
  5、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七)省外工商注册的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变更为我省区域内的,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重新核发资格证书。
  (八)省内工商注册的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省内工商注册地变更的,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工作。
  四、乙级和暂定级受理审查程序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资格认定决定。
  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公告在黑龙江建设网和黑龙江招标投标网上发布。
  五、监督管理
  (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十一)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信用档案信息状况,及时在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和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业绩信用手册上进行记载,充分运用黑龙江招标投标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
  六、分支机构备案管理
  (十二)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
  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4、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
  6、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十三)分支机构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和出具中标通知书。
  (十四)对备案后的分支机构,各地应按照《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1号)及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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