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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1 生效日期: 2007-10-11
发布部门: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阿府函[2007]20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以下简称《比选办法》)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一年多以来,我州大部分县和州级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比选办法》的各项规定,但比选工作中还存在不规范问题,为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比选办法》
  《比选办法》是继省人大颁布《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地方性法规之后又一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关系的省政府规章,是我省对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比选与招投标相比,考虑了项目的实施成本和监管的成本,程序相对简化透明,节约时间和费用,具有竞争性,既体现公平,又兼顾效率,也能做到有效监管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目前对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管较为适宜的一种方式,是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以及有限资源实行市场化配置的一项制度创新。各县和州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比选办法》,狠抓贯彻落实。要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这部规章,让各级干部、监督人员、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了解规章内容。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实施监督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比选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
  二、切实清理与《比选办法》相悖的文件和规定
  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只有国家和省两级才能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县和州级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文件,对与《比选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州发改委负责清理的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严格按《比选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执行
  比选的具体标准严格按照《比选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也严格按照《比选办法》的规定执行;比选地点由比选人自行确定。
  四、正确处理招标和比选的关系,防止规避招标或规避比选
  比选的范围是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达不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论单项合同估算价大小,按规定都应招标,较小的工程或附属工程,应和主体工程一并招标或打捆招标。应当按照《比选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项目业主如果自愿实行招标,应向同级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核准招标方案;州、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决定进行招标,招标方案报同级发改部门核准。实行招标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比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同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五、加强对比选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比选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工作。为防止政出多门,除州人民政府依照《比选办法》授权制定比选的相关规定外,各县和州级部门都不得单独出台有关比选的规定。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比选和参与比选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监察。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非法干预比选过程和结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六、加强执法检查
  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对关系民生的项目建设要严格检查,对违反《比选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严厉处罚。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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