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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港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0 生效日期: 2007-11-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深交规[200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日常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港口设施安全,保障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平稳发展,根据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和深圳港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港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深圳港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日常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港口设施安全,保障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平稳发展,根据交通部颁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深圳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深圳港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市交通局及获得交通部颁发的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或港口公用设施管理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局在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中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二)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三)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四)委托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或自行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港口保安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六)受交通部委托,对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
  (七)受广东省交通厅委托,对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上一年度的保安工作进行核验;
  (八)在3级保安状态下,监督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执行交通部发出的保安指令;
  (九)监督检查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按照规定征收和使用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为其经营、管理的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二)为港口设施保安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在3级保安状态下,实施交通部发出的保安指令,并接受市交通局的监督;
  (四)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五)进行港口设施保安演练,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六)按照规定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专项用于港口保安事务。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六条   港口设施保安等级由交通部确定和发布。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变化,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交通部的指令及时调整保安措施。

    第七条   收到交通部变更港口设施保安等级的指令后,市交通局和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并报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八条   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港口设施保安员应当与船舶保安员或公司保安员协商,对有关情况做出评估,确定适当的保安措施,签署《保安声明》;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不得低于该港口设施保安等级。

    第九条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将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作为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修)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保安评估


    第十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结合港口设施实际情况,全面反映评估的开展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一)港口设施的基本情况,如:设施种类、位置、经营人、所有人等情况;
  (二)港口设施的保安现状调查及分析;
  (三)保安事件预测及风险控制评估;
  (四)风险评估方法及应用;
  (五)可能导致保安事件的薄弱环节及说明;
  (六)消除薄弱环节或降低薄弱环节影响的措施建议;
  (七)评估结论。

    第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向市交通局提出对《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审查申请。市交通局组织有资质的专家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进行核验,并将符合要求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每5年进行一次。港口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保安评估。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及评估报告的审查、批准按照规定办理。港口设施重新进行保安评估时,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包括:港口主要设施或其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港口设施保安组织、通信系统、保安工作的协调与配合程序发生重大改变;港口设施发生了重大保安事件等。

    第十三条   如果同一经营人或管理人所经营或管理的多个港口设施位置、运营方式、设备和设计相类似,由市交通局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共同评估并制作1份《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第四章 保安计划


    第十四条   如果同一经营人或管理人所经营或管理的多个港口设施位置、运营方式、设备和设计相类似,由市交通局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制订1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全面落实批准后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包括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安装使用保安设备设施,制定并执行各项保安制度、措施和程序。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按交通部规定的保安标准配备保安、交通、通讯装备,按照规定设置港口设施内的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港口设施其保安设备设施应当与港口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章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第十八条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后,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向市交通局递交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申请书、《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落实情况报告及演练情况报告。市交通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落实情况、演练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每年由市交通局进行受理,并上报广东省交通厅核验。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受理日为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向市交通局提出年度核验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申请表;
  (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
  (三)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
  (四)港口设施保安员及相关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五)港口设施保安自评表;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1.港口设施保安(内外部)组织结构及联系电话;
  2.港口设施保安员及其相关人员企业内部培训记录;
  3.港口设施保安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
  4.港口设施保安通信状况;
  5.港口设施保安规章制度及实施情况;
  6.港口设施保安演练方案、参加人员、总结、照片、录像资料(光盘)、市交通局现场参加人员签字表等;
  7.保安计划所确定保安措施及程序的落实情况;
  8.港口设施保安事件发生及应对情况;
  9.保安计划的年度变动情况;
  10.与有关单位签订的有效期内的港口设施保安协作协议复印件;
  11.港口设施保安员的变动情况;
  12.港口设施保安费征收及使用情况。
  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由保安员负责编写,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盖章确认。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通过年度核验申请的港口设施,由市交通局在年度核验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并退还申请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可以重新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

    第二十一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记载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证书丢失、毁损时,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交通局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或补办。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提供服务。
第六章 港口设施保安员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指定港口设施保安员并经认可后写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第二十四条   港口设施保安员应当由专人担任,并持有《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规定的培训合格证书。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当港口设施保安员得知相关船舶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局,并与船舶保安员取得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包括按照各自的《保安计划》操作,并可视情节填写或签署《保安声明》。

    第二十六条   港口设施保安员应当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第二十七条   港口设施保安员、通讯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动,应及时书面向市交通局报告。
第七章 港口设施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


    第二十八条   万吨级以上的港口设施应有6人以上(包括6人)持有《港口设施保安岗位资格证书》,万吨级以下的港口设施应有3人以上(包括3人)持有《港口设施保安岗位资格证书》。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设施持证人数应为前款规定的两倍。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对其员工进行相关保安基础知识和岗位保安要求的培训,使其了解并掌握《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港口设施应进行保安演练和演习,确保港口设施人员熟练履行其在各保安等级所承担的保安职责,发现并及时改进任何保安缺陷。

    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保证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港口设施保安演练。拟作为年度核验材料的演练方案须先经市交通局审查同意,演练时市交通局派人参加,并当场签字确认作为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的材料。
第八章 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具体负责所经营管理的港口企业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征收工作。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须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并按照税务部门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的税收政策依法纳税。

    第三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的征收情况报市交通局备案;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征收情况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按照规定征收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全部专项用于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式挤占挪用。

    第三十五条   每年12月底以前,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向市交通局报备下一年度其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计划及其港口设施保安费支出计划,包括港口保安设施建设和维护、设备购置计划和说明等。
  市交通局应组织各相关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就所报备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计划及其港口设施保安费支出计划达成一致意见并予以备案。在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等重大事项,相关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与市交通局及时沟通。

    第三十六条   每年12月底以前,市交通局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提交下一年度深圳港公用区域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计划及其港口设施保安费支出计划。
  市交通局组织各相关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将深圳港公用区域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计划与各港口企业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计划同步实施。在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等重大事项,市交通局与相关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税后部分的20%(公用区域使用部分)账目单列,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支出和结余等情况报送市交通局备案,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情况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深圳港公用区域港口设施保安建设项目,必须纳入相关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基本建设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深圳港公用区域港口设施保安所配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并纳入相关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十条   港口设施保安费征收、使用等情况纳入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的考核范围。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和使用港口设施保安费的,由市交通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予通过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或者建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取消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资格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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