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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2007年调整和增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6 生效日期: 2007-11-26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7]10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2007年调整和增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2007年调整和增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意见

  根据《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调整和增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
  2006年1月至12月31日期间,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第三条规定,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人员。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
  2006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第三条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第三条规定,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人员。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及时间
  (一)社会保险关系在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400元的,补足到400元。
  (二)社会保险关系在其他区(市)县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80元的,补足到280元。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及时间
  (一)社会保险关系在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社会保险关系在其他区(市)县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元。  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五、资金来源
  调整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调整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由区(市)县政府承担。
  六、认真做好调整和增加基本养老金组织实施工作
  提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水平,是市委、市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广大征地农转非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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