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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ICP)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非经营性ICP实行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今后凡是在海南省内开办经营性或非经营性ICP的单位,事先必须到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办理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
二、对于在《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尽快于2000年12月31日前补办相关手续。
三、ICP在获得许可证或备案后,应在网络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四、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任何ISP或其他电信企业不得为其提供上网服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0898-5397133 5397090
联系地址:海口市海府路38号银都大厦6楼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