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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通信局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办理经营许可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7 生效日期: 2000-11-17
发布部门: 海南省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ICP)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非经营性ICP实行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今后凡是在海南省内开办经营性或非经营性ICP的单位,事先必须到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办理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 
  二、对于在《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尽快于2000年12月31日前补办相关手续。 
  三、ICP在获得许可证或备案后,应在网络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四、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任何ISP或其他电信企业不得为其提供上网服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0898-5397133 5397090 
  联系地址:海口市海府路38号银都大厦6楼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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