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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摩托车出口产品知识产权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6 生效日期: 2007-11-26
发布部门: 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摩托车生产和出口企业:
  摩托车是重庆市的支柱产业,多年来一直是我市最大宗的出口商品。随着国际贸易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近来我市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的摩托车产品的出口问题也日益突出,摩托车产品出口涉嫌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不仅已经或将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市对外贸易的质量和水平。为进一步加强摩托车出口产品的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摩托车生产和出口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五部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出口企业出口的摩托车产品若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该企业将被取消下一年度从事摩托车产品的出口资格。
  二、各摩托车生产和出口企业应当重诚信、守行规,加强出口产品自主研发工作,努力走出口产品差异化道路,不互相侵犯知识产权,不仿冒它人的产品出口。
  三、市外经贸委将进一步密切与市经委、市知识产权局、重庆海关和重庆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的联系,加大对企业“走出去”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具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摩托车产品出口,切实帮助摩托车生产和出口企业提高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以及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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