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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8 生效日期: 2007-11-28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7]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切实做到放开领域,放宽条件,放手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开经营领域
  (一)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开经营领域。支持企业进入高新技术、清洁能源、重大装备制造等产业,进入现代物流、旅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促进资本向优势特色产业集中。支持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公司和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等投资公司,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申请人申请开办商品市场、要素市场、 专业企业市场和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市场实体的,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注册登记。对新开办市场的申请者,在符合当地城建规划或地方标准的条件下,一律实施企业登记,简化市场开办程序。
  (二)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支持服务外包、综合商社、国际保理、国际物流、非金融租赁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放开汽车租赁经营,凡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
  二、放宽准入条件
  (三)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企业从事无需行政审批的项目,可以不受核定的经营范围限制。
  (四)鼓励外国投资者开办广告企业。以广告业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境外外国企业, 凡设立并运营3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独资广告企业; 设立并运营2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我国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五)支持企业为实现资源优化组合、加快发展,申请契约制、虚拟制、相互制、有限合伙制等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支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设立企业。支持自然人和各类法人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六)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企业名称可以不受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排列顺序的限制,只要不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解、不涉及到禁止条款或不良文化等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形,均允许使用。坐落在滨海新区内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冠用“天津滨海新区”的名称,企业可将“天津”、“滨海新区”、各功能区连用作为行政区划使用。支持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地区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七)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中有关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 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 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行业的企业,允许其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物流”、“国际保理”等。
  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企业经营范围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及其以上大类的, 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八)放宽企业集团准入条件。凡申请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 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申请组建科技型、先进制造业、农业产业化、现代物流、国际航运、文化、旅游等企业集团,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九)放宽股东出资方式。允许以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国有投资权益、债权以及主管机关批准转让的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国有投资收益、债权、采矿权等作价投资的最高比例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经合伙各方协商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作价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十)企业可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资金数额申报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注册。 具备生产条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可先行登记注册,2年内全部到位。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可申办公司法律、 行政法规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 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3个月的营业执照, 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和数额内,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要求所有股东在出资期限内同步、同比例出资。
  (十一)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
  (十二)简化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凡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境外投资者可只凭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办理外资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三、放手发展,自主创业
  (十三)实行“一照全市通行”制度。在全市行政辖区内,对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允许企业凭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县注册经营;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应到当地工商部门按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十四)试行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的登记注册制度。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市区域发展重点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申请登记的项目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项目筹建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的除外)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先行颁发加注“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限定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筹建工作或从事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十五)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投资设立有限公司 (1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投资设立公司(1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其股东权利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申请公司登记的有关文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十六)鼓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创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对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高管人员进行包括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技术折股等股权激励。鼓励上市公司对董事、高管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实施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对实施股权奖励的,依据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或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办理涉及企业变更的登记。
  (十七)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对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实行备案管理,免于工商登记;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村经纪人,免收注册登记费。对申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受出资额限制,只要有5个设立人以上的, 即可给予工商登记,赋予法人资格,免收注册登记费。
  (十八)鼓励科技人员、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对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同时免交涉及工商登记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市场内从事食品经营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为场内食品经营者到卫生部门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场内食品经营者可凭市场主办单位统一申办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执照。
  四、支持企业改制
  (十九)简化企业改制登记要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公司的,按设立提交要件,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可以保留原字号;专项审批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住所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国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照《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纯国有性质的1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该企业国有净资产数额的确认文件进行验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二十)鼓励个体工商户向私营企业转制。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在主要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按“一歇一开”的简易程序办理,其名称可延续使用。
  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名称或字号,转让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受让方凭名称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名称。
  (二十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公司的,允许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申请设立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
  (二十二)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允许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
  公司可以用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其中,资本公积金可以全额用于转增资本, 不受留存余额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的比例限制。
  (二十三)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公司,职工人数超过法定的股东(发起人)数量上限的,根据职工自愿,可以由职工持股会或本企业工会代表职工行使股东职权,登记为公司股东;也可以采取职工与信托投资机构签订《信托持股合同》的方式进行信托持股,将信托投资机构登记为公司股东。
  (二十四)支持企业整体上市、直接融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净资产账面审计值不超过评估值的,可以按审计值为基准确定公司股本。
  五、改革登记审批方式,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二十五)强化“并联审批”制度。构建前置许可与主体资格网上并行的审批模式,试行“网上直取前置行政许可”。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若涉及依法设定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工商部门在受理的同时,并联抄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行政许可部门核发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相关证件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二十六)推进企业登记流程化,提高营业执照当场发照率。除特殊情况外,企业登记注册法定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性审查的,一般做到当场发照。特殊情况,企业登记发照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
  市工商局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场办结。对需要通过远程核名系统报市工商局核准的名称申请,各工商分局应在接件当日完成初审并将名称申请上传市工商局,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有关市工商局将在接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名结果,工商分局应在收到市工商局核准意见的当日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对申请人通过“网上登记系统” 提出的登记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退回补件”、“受理”等相关决定。对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受理的登记申请,当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以及与网上申请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到现场提交的,登记机关应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二十七)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扩大分层分类登记范围,允许工商分局依法委托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办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
  授权滨海新区各工商分局办理辖区内的广告经营许可审批登记、展销会登记。
  (二十八)建立全市驰名、著名商标数据库。进一步规范、完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不断充实中国驰名商标和天津著名商标后备资源数据库。鼓励和支持企业申报商标,搞好中国驰名商标、天津著名商标的挖掘、培育、申报、宣传等工作。
  (二十九)继续推进内资年检制度改革。实行分类年检,除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企业外,一律实行简易检查。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书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减少年检要件,取消年检收费。经营范围中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申报工商年检免予提交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复印件,但应在年检报告书中自行申报前置许可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告知的情况,或企业自行申报的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情况及日常检查情况,对前置许可进行审查。除有涉案未结、投诉举报等涉嫌违法的企业外,一律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三十)试行企业注册官制度。选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经考评和聘任确定为企业注册官,由登记机关授权依法独立行使企业登记注册核准权,以进一步简化登记注册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三十一)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扩大电子政务应用范围,完善“网上企业登记”制度。实现展销会、展览会、动产抵押登记、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广告经营审批等行政行为的网上申请、网上审批;全面推行企业网上年检,试行“电子签章”。
  (三十二)完善天津红盾网功能,开设在线解答栏目,为企业提供互动式服务;创办《天津工商政报》,定期汇编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免费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十三)推行行政指导,实施柔性管理。在行政许可领域,采用信息公开、条件公示、到期提醒、退出指导等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监管执法领域,采取主体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等措施,对企业发生的违法苗头予以纠正。严禁乱检查。除按信用等级、行业风险、地域风险等事项的检查外,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1次; 对本实施意见放宽准入的事项不作为监督检查的内容。对匿名举报线索不清的不再立案调查。
  (三十四)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三步式”执法规范。对企业和经营者因不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未对社会和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先行教育规范、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再进行处罚。
  (三十五)建立民营企业联系制度。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区域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采取普遍发展、分类指导、重点扶持的办法,建立骨干民营企业联系点,实行定期联系制度,根据企业的需求和意见,制定定向扶持帮助方案,依法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促进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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