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石郁公路石柱段改建通车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1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2002]136号
 
石柱县人民政府: 
  你县报送的《关于石郁公司石柱段通车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石柱府文〔2002〕3号)收悉。市政府转请有关部门审查后认为:石柱至郁山公路是石柱经彭水连接渝怀铁路和重庆至长沙高速公路的重要干线公路,石柱段全长69公里,工程总概算12300万元。由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等级低、标准差,已不适应日益增长的交通量需要,改建完成后,可以提高现有公路的技术等级,完善公路路网结构,带动沿线经济的发展。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关于收费公路的有关政策规定,石郁公路石柱段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条件,同意其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关于收费站设置、收费标准、收费年限等事项,待该路段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二○○二年八月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