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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0 生效日期: 2007-11-20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7]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应对城市园林绿化突发公共事件,加强对紧急事件的处理能力,提高紧急处置和协调救援的反应速度,将突发公共事件对园林绿地、公园游乐设施、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建设部、国家质监局联合下发的《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监局令第8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06〕36号)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三区区域内和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区域内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市行道树及公共绿地的安全、城市公园游人与设施的安全、城市公园及游乐场游艺设备和游艺船只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时的预警响应工作。
  1.4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园林突发公共事件依据发生过程、性质分为以下两类。
  1.4.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植物物种外来入侵,暴发性和大规模植物病虫害等。
  1.4.2 事故灾害。主要包括: 城市公园游人安全事故,园林设施事故,及城市公园、游乐场游艺设备和游艺船只、娱乐设施等事故。
  1.5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园林部门专业养管绿地、公园与游乐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情况和危及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I级),预警信号为红色;重大(Ⅱ级),预警信号为橙色;较大(Ⅲ级),预警信号为黄色;一般(Ⅳ级),预警信号为蓝色。
  1.5.1 特别重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指我市及周围省
  市同时发生,覆盖面广,性质特别严重,事态发展难以控制,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及国内外影响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1.5.2 重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发生在部分行政区域内,性质严重,事态发展可控性不强,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1.5.3 较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发生在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置,事态发展可控性较强,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其中包括:
  ⑴较大园林自然灾害。天气预报发布台风、暴雨、雪灾、大风、寒潮等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或首次在本市发生全国或市级检疫害虫,按照《 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DB29―36―2002)的要求,植物病虫害发生率超过防治指标10倍以上;经过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特别严重病虫害。
  ⑵较大园林事故灾难。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⑶大型集会或游园等集体性活动中, 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事故等。
  1.5.4 一般园林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发生在园林系统各单位、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居民区等范围内,主要涉及单一部门,事态发展可以控制,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中包括:
  ⑴一般园林自然灾害。植物病虫害发生率超过防治标准;天气预报已发布台风、大风、寒潮等蓝色预警信号,或发布大雨、中雪预报。
  ⑵一般园林事故灾难。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把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应急处理。
  ⑵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我市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⑶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发生园林突发公共事件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园林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
  ⑷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加强对安全防护、防止疫情和树木倒伏伤害避让等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植物病虫害监测和气象的预警预报,对各类园林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分析和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依靠群众,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发生园林突发公共事件时,天津市控制园林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全市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的控制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区县指挥部)作为本区县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2.1.2指挥部的组成。
  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长,市园林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市指挥部成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容委、市园林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天津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交管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的领导同志组成。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负责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成立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预备队。
  区县指挥部由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
  2.1.3市指挥部的职责。
  ⑴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园林突发公共事件防控工作。
  ⑵提出我市防控工作的方针政策, 审定有关园林突发公共事件防控工作的预案、方案、通告等,分析、研判园林突发公共事件,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重大工作并进行部署。
  ⑶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协助区县开展防控工作。
  ⑷对各区县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⑸研究、处理园林突发公共事件防控的其他重大事项。
  2.1.4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市容委:负责灾害事故现场垃圾物的清理和灾民生活垃圾的日常处理和生活环境的消毒工作。
  市园林局:行使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证应急处置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好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时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人员紧急疏散,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园林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园林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火灾扑救,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现场遇险的人员进行及时的解救。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疏导交通,保障绿化应急交通的畅通和调配抢险用车。
  市电力公司:负责树碰挂高压线、电力线的应急抢险,及时排除险情,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园林突发公共事件中树砸压建筑物时对建筑物的抢险、排险,配合有关部门对建筑物中的负伤人员及时进行解救。
  市卫生局:负责做好园林突发公共事件中负伤人员的抢救,对动物、植物疫情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开展人与动物、人与植物共患疾病疫情监测工作,指导疫区内相关人员的个人防护。
  市质监局:负责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对游艺机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落实安全措施,组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应急救援演练,妥善处理游艺设施突发事件的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天津海事局:负责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对动力传动游船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动力传动游船突发事件的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市气象局: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灾情,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通知市气象部门,由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并根据气象实况信息和气象发展趋势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供园林部门进行防灾、减灾决策。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建成区以外绿地植物病虫害防治、植物疫情防控等工作。
  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观赏动物、绿化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员会和市指挥部的决定,调动应急处理预备队,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专家组。
  (2)根据园林突发公共事件防控需要,及时提出对本预案的修改意见。
  (3)组织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以及防控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4)负责本市及国内外园林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工作。
  (5)负责组织全市园林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安全措施。
  (6)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7)负责全市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工作。
  (8)协调处理防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3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分别组成技术专家组和法律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参加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2) 参与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修改和处置技术方案的制定工作。
  (3)对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4) 对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5)承担市应急委员会及市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 市应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的应急处置现场
  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 组织协调现场各工作部门和人员实施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4.2应急处理预备队。 由市园林、卫生、公安、交管、消防、电力、房管、动物疫情等部门人员组成应急处理预备队,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具体组织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应急处理预备队下设险情处理、交通管制、治安管制、人员救护等预备分队,各分队由相应的专业人员组成。
  3.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局所属单位要按照应对恶劣天气、防治植物病虫害计划要求,做好监测和预防工作。
  要突出加强中心城区行道树、居住区大树的安全管理以及公园、游览区游艺机(船)的安全运行和园林气象灾害监测;市滨海委结合天气预报做好风暴潮的监测工作;各单位要在经常性监测、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组织开展集中监测、检查。要健全病虫害防治网络,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
  公园等公共娱乐场所要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制定行之有效的应急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理、应急救援和安全防范措施,超前做好监测、检查和预防工作。
  3.2 预警
  预警的级别根据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发展情况、紧迫性等因素分为一般(Ⅳ) 、较大(Ⅲ)、重大(Ⅱ)、特别重大(I)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突发气象灾害预警
  3.3.1.红色预警。指突然发生,或者6小时内可能发生平均风力12级, 或12级以上大风;突然发生或可能发生台风、暴雨、雪灾、寒潮等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3.3.2橙色预警。指突然发生, 或者可能发生平均风力10级,或阵风11级以上大风;突然发生或可能发生台风、暴雨、雪灾、寒潮、冰雹等重大气象灾害。
  3.3.3黄色预警。指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平均风力8级,或阵风9级以上大风;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雪灾、大风、寒潮等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
  3.3.4蓝色预警。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平均风力6级,或阵风7级以上大风; 天气预报发布台风、雷雨大风、寒潮等蓝色预警信号。
  3.4预警发布与解除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信息和国内外动物与植物的疫情动态,分析危害的程度与发展趋势。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和宣布解除;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委员会负责发布和宣布解除。
  3.5 预警的响应
  3.5.1当接到红色或橙色预警信号后, 各区县指挥部与园林系统各级指挥机构的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全体领导和工作人员,园林系统各单位的各级领导与职工要立即奔赴工作岗位,参加应急抢险, 启动本预案,开启全部应急通讯网络系统,组织高枝剪、吊车、大型运输车辆等全部设备和车辆,立即投入抢险工作。各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全体人员对管辖责任区内的绿化植物、园林设施、游艺机(船)等,进行全面的巡视、加固和值守。
  3.5.2当接到黄色预警信号后, 各区县指挥部与园林系统各级指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各级应急处理机构领导和工作人员,园林系统各单位领导与职工要立即奔赴工作岗位,参加应急抢险,启动本预案,开启全部应急通讯网络系统,组织全部工程抢险车和高枝剪、吊车、大型运输车辆等准备应急抢险,抢险工具、器材、物资、防护用具等要立即装车。各级指挥部要立即组织人员对管辖责任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绿化植物、园林设施、游艺机(船)等,进行重点的巡视、加固和值守。
  3.5.3当接到蓝色预警信号后, 各区县指挥部与园林系统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主管领导,各级应急处理机构领导和工作人员,相关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立即奔赴工作岗位,进入应急抢险戒备状态,立即启动涉及相关工作的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开启全部应急通讯网络系统,组织工程抢险车和高枝剪、吊车等处于应急抢险戒备状态,抢险工具、器材、物资、防护用具要准备到位,随时准备投入应急抢险工作。各级应急处理机构立即组织人员对管辖责任区内重点区域的绿化植物、园林设施、游艺机(船)进行巡视和职守。
  3.5.4当接到蓝色预警信号后, 对全市的游艺机(船)要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立即停止全部游艺机(船)的运营,安全疏散游客。游艺机(船)的管理、操作、服务人员,安全疏导、救护人员和救护艇、救护船要立即全部投入应急疏导和应急救援工作。
  3.5.5大型游船在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6级大风时, 要立即停止运营并安全疏散游客。
  3.5.6 高度2米以上的娱乐设施, 在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6级大风时要立即停止运营并安全疏散游客。
  3.5.7小游船在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4级大风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安全疏导游客上岸,停止运营,并按照本预案5.4游船发生故障或事故应急处理的规定,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3.5.8动物疫情的预警等级按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6〕117号)要求执行。
  4.事件报告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应急处理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报告责任单位和报告责任人
  4.1.1报告责任单位。
  (1) 全市公园、游乐园、游船单位等园林专业养管单位,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局所属单位。
  (2)各区县绿化病虫害防治监督部门、监理所。
  (3)市园林局植保中心,天津动物园动物防疫、饲养部门。
  4.1.2 报告责任人。全市公园、游乐园、游船单位等园林专业养管单位、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绿化养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4.2报告形式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2号)要求,责任单位和个人可以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及时准确地进行上报。
  4.2.1初次报告。要求“接报即报"。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园林局所属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 并在获得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 立即核实情况,采取措施,并在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1)报告单位;(2)报告人姓名;(3)信息来源;(4)接报时间;(5)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简要情况。
  获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值班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不经本部门领导同意直接向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4.2.2阶段报告。 要求“及时续报”。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要对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应急响应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和建议等及时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阶段报告实行“时报”制度,必要时随时续报。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当天不能处置完毕的实行“日报”制度,必须随时续报。
  4.2.3总结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应在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24小时内进行总结报告,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在48小时内将总结报告上报市应急委员会。信息报告要向市应急委员会报送正式文件,并附全部附件。主要内容包括:
  (1)园林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性质、涉及的人员、财产和事件分类、分级等情况。
  (2) 应急报告情况。包括接报时间、初次报告时间和阶段报告等情况。
  (3) 应急处置情况。包括预案启动的时间、数量、名称等情况,开展应急处置的领导、部门、人员和设备、接报和到场时间、领导的指示、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态影响的范围、控制和发展情况。
  (4) 善后处理情况。包括死者抚恤、伤者救治、受灾人员安置等情况,受损财物的赔偿补偿、恢复重建等情况,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置、处理和相应的措施等情况。
  4.2.4报告方式。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可通过应急平台信息报告系统、电话、传真、报送文件等方式,或其他有效途径向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园林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园林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规定。
  4.3报告程序
  ⑴各类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立即迅速逐级报告, 应在1小时内上报到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信息进行研究,将分析的结果和建议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将市应急委员会的指示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传达,负责跟踪落实。
  (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责成人员到现场采取措施, 控制、减轻危害,核实情况,由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立即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3) 发现动物、植物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区县动物、植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县动物、植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
  5.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
  5.1 应急处理的原则
  发生园林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园林局所属单位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天气、疫情等)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安全措施。
  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未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周边地区或单位,接到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并服从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有义务支援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1.1 特别重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确定发生特别重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后,要按照《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对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由市应急委员会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
  5.1.2 重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确定发生重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情况,由市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1.3 较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确定发生较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应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情况,由市应急委员会指挥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5.1.4 一般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确认发生一般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后,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局所属单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及时向所辖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救援措施。
  5.2基本应急处理
  (1) 当确认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报警;立即向所在辖区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单位的领导要赶赴现场进行指挥,迅速组织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援工作。
  (2)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做好交通保障,进行人员疏散,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 参与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应当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的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出请求,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由市应急委员会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5.3树木倒伏与园林植物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理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园林局所属单位接到人员举报或者发现树木倒伏、占压道路、砸压建筑物与电力线路等险情时,要立即按照职责,启动应急预案,迅速上报,进行抢险和排险,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
  5.3.1 树木倒伏占压道路或砸压建筑物应急处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通知公安、房管、电力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救援。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携带抢险工具与车辆迅速奔赴现场,并拨打110报警,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抢险区域的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如树木倒伏发生伤害事故,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员,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取证,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调查与分析,排除险情,做好倒伏树木的处理与加固,落实安全措施。
  5.3.2树木倒伏砸压电力线路应急处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并启动本预案。及时拨打110报警,并迅速通知电力部门,立即组织绿化抢险人员携带抢险工具与车辆奔赴事故现场,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危险区域的人员疏散和交通管制,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绿化抢险人员进入抢险事故现场,要服从电力部门的统一指挥,配合电力部门进行树木的抢险。树木砸压电力线路或者高压线断折落地,未经电力部门的同意,在未采取安全措施前,任何人员不准进入危险区域, 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5.3.3绿化植物发生火灾应急处理。 有关管理单位要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迅速向119和110报警,立即组织抢险人员携带抢险工具、灭火器材和车辆, 奔赴火灾事故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在现场要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人员疏散和交通管制,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灾的扑救,对火灾事故现场做好保护,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火灾事故现场的调查分析,落实安全措施。
  5.4游船发生故障或事故应急处理
  游船运营管理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
  游客的人身安全。发生事故的船舶要听从指挥,组织好自救,将损失减少到最低。各级指挥机构的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抢险。
  各部门要保持通讯的畅通,不准迟报、漏报、瞒报事故信息。游船运营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要24小时在现场值守。
  5.5游艺机应急处理
  ⑴游艺机运营时可能发生或突然发生6级以上大风, 或者发生其他故障时,游艺机运营管理单位要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措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迅速安全疏散游客。
  (2) 游艺机在运转中发生停电事故或因故障不能运营时,应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带班长要立即安排专人安抚游客,立即用对讲机通知值班经理、维修人员、医生等奔赴现场组织救援,并维护好游客的秩序,使用手动操作机械及其他安全措施使游客立即安全着陆,迅速离开游艺机。
  (3) 游客乘坐游艺机时,发生恐慌或发现有危险的行为,游艺机运营管理人员要立即进行劝止并停机,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如发生游客受伤,要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做好取证(人证、物证、照片、笔录等)工作并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将伤员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5.6动物逃笼应急处理
  (1) 发现动物逃笼时,动物园运营管理单位要立即停止游客入园,关闭大门,安全疏散游客,注意观察情况,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上级应急处理机构。
  (2) 动物园运营管理单位全体职工要立即赶赴现场,负责安全疏导游客,保证游人的人身安全,并做好辅助工作。
  (3) 动物园运营管理单位的兽医工作人员要立即携带吹管、麻醉枪、麻醉弹、麻醉药品等,赶赴事故现场,以最快速度控制、麻醉动物;必要时,对猛兽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扑杀措施。
  (4) 如发生动物逃至园外,动物园运营管理单位要立即拨打110报警, 请求公安、武警部门携带警用器械支援,并立即向上级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园领导要立即组织人员对动物进行跟踪、围捕,待支援力量到来,共同将外逃动物制服。
  5.7挤踩踏事故应急处理
  园林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要按照安全法规的要求超前落实防挤、踩、踏事故的安全措施。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通畅,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必须齐全有效。发现人员拥挤要立即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疏散人员。 疏导无效时,应立即拨打110报警,请求警力支援。公园开展大型活动必须提前制定安全预案,必须配备足够的警力和安全疏导人员。人员设岗要分区划片、定人定责、携带通讯器材,加强巡视和疏导,随时控制好客流量,防止发生拥挤。
  (1) 当公园等园林公共场所发生人员拥挤、人员密度达到陆地每平方米1人时,有关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公园安全指挥系统,在重点部位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疏导工作。对游人拥挤的部位,立即增派工作人员, 及时疏导游客。疏导无效时,应立即拨打110报警,请求警力支援。
  (2) 当公园等园林公共场所发生人员拥挤、人员密度达到陆地每平方米2人时,有关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间断性控制门票方法分流游客, 畅通全部安全疏散通道。发现游客拥挤时,应立即拨打110报警,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避免出现人员伤亡事故。
  (3) 当公园等园林公共场所发生人员拥挤、人员密度达到陆地每平方米3人时,有关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停止售票的安全措施。
  及时增派警力,采取设置单行通道、实行强制性通行管制、设禁行标志、设专人看护等安全疏散措施,有效疏散游人。
  (4) 当公园等园林公共场所的重点部位及险要路段遇有客流量太大时,有关管理单位要立即增加管理人员,暂停有关活动,及时做好游客的安全疏导工作。 疏导遇有困难时, 应立即拨打110报警,请求警力支援。
  (5) 在公园等园林公共场所举办夜间大型活动时,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超前落实安全措施。事故应急照明、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消防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措施必须有效、到位。
  (6)公园等园林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与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辖区公安机关备案。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应不断补充、完善。
  (7) 遇有紧急突发事件或发生游客受伤、突发病症时,有关管理单位要组织人员做好取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上级应急处理机构汇报。后勤保障和救护组,要在做好救护、抢救的同时,立即与医院、公安机关联系,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8) 公园等园林公共场所的应急处理机构在特殊时段,要做好安全防范的组织工作。遇到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组织救护人员及时到位,确保游客人身、财产的安全。
  (9) 重要节日和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有关管理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安全保卫巡查,公园等园林公共场所内禁止车辆通行,超前落实防止车辆伤害事故的安全措施。活动举办单位要安排专用救护车辆,设置医生值班,配备简单急救药品。
  6.扩大应急
  6.1扩大应急实施
  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事件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据事件等级,由市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 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如果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由事件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研究,立即报请市应急委员会处理。
  6.2非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根据发生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等,分析本区域、本单位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 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或单位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 组织做好本区域、本单位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24小时监测值班和防控工作。
  (4)开展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 按规定协助做好辖区或单位所在地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查、检疫监督工作。
  6.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有关单位要确保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对应急处理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实施医学观察等。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控制事件的扩大,确保人员安全。
  6.4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6.4.1恶劣天气结束, 所造成的损失统计完成,现场清除完毕,后续处理转入正常工作。重大植物疫情要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有可以终止应急措施的评估技术报告。暴发性和大规模植物病虫害度过发生期,虫体扑杀符合养护技术规程规定或病虫危害解除。
  6.4.2 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终止的决定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法定程序办理。其中:特别重大和重大的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区县人民政府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应急委员会向社会宣布。
  较大的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区县人民政府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宣布。
  一般的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园林局所属单位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园林局批准后,向社会宣布,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7.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应急保障的原则
  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公安、交管、消防、市容、电力、房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做好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7.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健全监测和防控网络。加强应急处置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和举报监督。
  7.3应急队伍
  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园林局所属单位的应急处理机构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建立园林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和由骨干人员组成的应急预备队,该队伍受市指挥部办公室与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参与救援和应急处置,保障树木倒伏阻塞交通和碰触高压线的抢险,保障树木倒伏砸压建筑物的抢险救援,保障娱乐设施应急抢险等工作。
  7.4 救援预案
  全市园林系统建筑(绿化)施工、养护、管理的单位,及全市各公园、游乐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必须超前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要结合工作实际,做到安全、有效、可靠,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防止发生异常情况造成重大、特大或群死群伤事故。各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备案。
  7.5人力资源
  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园林局所属单位,及全市各公园、游乐场要根据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和所需要动员的资源等,抓好人、财、物的落实,必须组建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救援抢险队伍,应急救援抢险队伍要规模适度、工种配套、设备齐全,经常开展对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
  救援能力,确保发生园林突发公共事件时能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有效救援。
  7.6装备保障
  各单位要根据各类园林突发公共事件性质,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等,建立现场救援和抢险的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与信息数据库,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7.7通信保障
  建立市指挥部办公室、区县人民政府与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园林局所属单位应急指挥系统之间的通信联络网,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联络的通畅。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局所属单位,公园等公共娱乐场所和游艺机、船等重要部位,必须建立双套的通信联络系统。各单位应急指挥系统的联系电话、指挥地点、主要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均要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7.8宣传与培训
  7.8.1日常宣传教育。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原则,通过刊物、宣传画、安全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应急规定,积极向职工宣传各种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和技能,向职工、游客公布发生园林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的应急预案内容及报警电话。
  7.8.2 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要纳入员工培训内容,各有关单位举办的培训班,要开设相应的课程,确定考核标准,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及施救组织技能和防护意识。
  市指挥部办公室、区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由有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业务培训。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力量,特别是关键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针对各类不同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努力提高对不同园林突发公共事件自救互救的能力。
  8.预案演练
  8.1预案演练的原则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定期进行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战演练,检查应急反应、协调配合、现场处置能力。演练方案要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与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与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演练进行监督和考核。演练结束15天内报送演练总结。市指挥部办公室与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各单位组织的演练的安全保障工作由参加演练的部门与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参加演练的部门或单位筹措。
  8.2综合演练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与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单位,以突发公共事件通信联络、应急反应、现场处置、协调配合和指挥协同等为演练重点,检验园林系统处置各类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演练结束后及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综合演练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安排和组织。
  8.3各类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各种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具体工作方案。
  9.责任与奖惩
  9.1责任
  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园林突发公共事件责任界定方面,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的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对园林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2奖励
  对在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和缩略语的定义和说明
  预案分级标准。本预案中涉及未明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规定执行。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市应急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本预案。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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