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3 生效日期: 2007-11-23
发布部门: 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渝煤安监办字[2007]291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矿业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重庆市信访条例》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重庆市信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各监察分局(工作站)举报。

    第三条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提倡实名举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开发路31号科尔国际大厦,邮编:400060,举报电话:63737795,传真:63737796,电子邮箱:jb@cqmj.gov.cn。也可通过网站//www.cqmj.gov.cn提供的公开信箱举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中监察分局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开发路31号科尔国际大厦五楼,邮编:400060,举报电话:62821216,传真:62820529,电子邮箱:yz@cqmj.gov.cb。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地址:重庆市綦江县开发区健康路7号,邮编:401420,举报电话:85891216,传真:85895796,电子邮箱:yn@cqmj.gov.cn。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东监察分局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周家坝路58号,邮编:404040,举报电话:87505279,传真:87505273,电子邮箱:ydmj@ydmj.gov.cn。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黔江工作站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小什字486信箱,邮编:409000,举报电话:79244987,传真:79246450,电子邮箱:qz@cqmj.gov.cn。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举报受理及交办查处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接待、登记、督办、答复、统计、报告部门统一在局政务值班室(设在信息调度中心)。政务值班室在受理举报后,报局分管领导批示转交局相关处室或者监察分局(工作站)等单位(部门)核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受理辖区内的举报登记、答复和统计上报工作。对受理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事项举报,在24小时之内报告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值班室;监察分局(工作站)权限范围内不能处理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煤矿隐瞒事故不报等重大举报,可上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对举报事项属实的举报人的奖励,由负责核实查处的局机关有关处室、监察分局(工作站)提出奖金额度交局政务值班室,局政务值班室送局长办公会讨论后,由局长审签。局政务值班室负责通知受奖举报人。举报人凭有效证件在局财务处领取奖金。
  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的情况于当月最后一天报局政务值班室,由局政务值班室统一汇总并统计上报。

    第五条   核查处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直接核查处理重庆市辖区内的任何举报事项。
  (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市各类煤矿的举报督查督办工作和认为应由局组织调查处理的重大举报事项。
  (三)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的各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受理举报事项时,应当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处罚和重复奖励。
  (五)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转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单位(部门)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核查机关单位(部门)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六)举报事项涉及其他市级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职责,或局机关受理的举报不属我局职责范围的,由局政务值班室转相关市级部门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受理的举报事项涉及区县(自治县)部门职责的,由监察分局(工作站)转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
  (七)局政务值班室负责受理举报、呈送分管局领导审签、交办、案结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对举报的核查、处理结案,特别是对隐瞒事故不报等重大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进行跟踪督办。
  (八)各类举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六条   实名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一)举报非法煤矿的,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
  (五)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
  (六)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事项。

    第七条   奖励额度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奖励,并按照财政部规定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
  (一)举报煤矿非法生产、非法煤矿生产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3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隐瞒煤矿事故死亡1-2人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三)举报隐瞒煤矿事故死亡3-9人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8000元的奖励;
  (四)举报隐瞒煤矿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给予举报人8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九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的奖金,统一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务处预先支付,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在中央财政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受理的举报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由承办单位申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若核查落实举报人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报复他人的不实举报,核查机构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6〕12号)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