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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1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2]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八月一日 
 
 
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2002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安委办字[2002]7号)和省安委会印发的《2002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琼安委[200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预防和控制道路交通事故,以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迎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 
  总体目标: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和行车秩序明显好转。以近三年来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均值7.5为参数,下半年全省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控制在3.2以下,死亡人数控制在215人以内。主要公路严重交通违章发生率不超过30%,因严重违章导致的事故下降10%以上,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事故,高速公路不发生一次10辆车以上的相撞事故,同一路段(即事故发生地500米范围)不发生3次以上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完成治理50%以上。基本杜绝报废车、拼装车、假牌假证和套牌车上路行驶。大客车、大货车驾驶员管理措施有效,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健全落实,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各市、县初步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综合工作机制。 
  二、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和预防事故的各项工作。 
  组 长:吴昌元(副省长) 
  副组长:符桂花(副省长) 
  成 员:王 欣(省政府副秘书长) 
  贾东军(省公安厅副厅长) 
  戴启元(省交通厅副厅长) 
  李植明(省监察厅副厅长) 
  廖 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蔡兴教(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 
  陈财锦(省交通厅安全处处长) 
  郑 禹(省交通厅运管处处长) 
  韩成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处处长) 
  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蔡兴教(兼)、副主任郑禹(兼)、韩成光(兼)。 
  三、治理时间 
  本次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为期五个月,即从2002年8月1日至12月25日。其中8月8日、8月22日,9月5日、9月19日,10月3日和10月17日为全省统一行动日。 
  四、治理措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预防事故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建立“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要按道路交通安全所涉及部门的职能,明确其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并实现“有隐患及时发现,有部门具体负责,按职责落实整改,有责任严肃追究”的治理工作体系,制定本市、县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要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交通安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治理工作的问题和难点,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公安部门治理措施。 
  1.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各车管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汽车报废标准和我省关于机动车报废管理的规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规定的应办理报废或应予自动注销登记的机动车,要严格按省交警总队《关于对报废机动车办理告知手续的通知》(琼公交警[2002]28号)的要求,办理告知手续和出具《报废通知书》,并将到期报废和自动注销的机动车信息转递至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查扣报废车时应向驾车人出具报废通知书,并通知报废车定点回收拆解公司到场回收。回收公司应向扣车的交警部门或车主出具回收证明。对查扣的非法拼装车,一律按报废车的处理程序处理;对查扣的套牌车、假牌假证车和无牌无证旧车,查明其性质,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报废通知书》由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到省交警总队车管所申领,出具时加盖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公章。我省报废车定点回收拆解单位是经国家和省经贸厅批准的海南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 
  2.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的管理。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和各车管所要严格对机动车辆年审检测工作的管理,建立责任制,明确由分管领导与车辆检测机构签订责任状。各车管所要加大机动车定期检验工作力度,实行“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机动车检验责任制,严禁机动车检验“见证不见车”。严格对在用车辆,特别是大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的检验。对不符合安全性能标准或擅自改装的,一律滞留机动车行驶证,责成车辆所有人立即修复后再检验。坚决禁止只收费不检验就发证或者检验不合格也发证等违规行为,违者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机动车所有人不参加定期检验的,将信息转递至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路检路查,责令其参加检验。根据公安部《关于机动车检测站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公交管[2001]41号)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建设属于公安交警部门所有的机动车检测站。从2003年起各级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对全省的机动车辆实行法定年审检测,停止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或与社会合作的各类机动车检测机构对机动车的年度检测,确保我省机动车辆年审检测规范化和法制化。 
  3.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年度审验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和各车管所应在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后,方可办理年审手续。对驾驶员违章或事故记分达到12分的,一律进行交通法规学习和考试。大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驾驶员违章或事故记录达到12分的,增加桩考或路考。考试不合格的,一律注销大型客、货车准驾资格。对初学或增驾大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的驾驶员,道路驾驶考试必须在公路进行;对增驾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员的考试,增加桩考。 
  4.整治路面行车秩序,依法严肃查处严重交通违章。除全省统一行动日外,各市、县公安局要自行组织路面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整治的重点: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超速、违章超车、违章停车,摩托车、货车、农用车和拖拉机违章载人、占道行驶,城市公交车辆站内等客、不到站停靠,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章;坚决取缔报废车、拼装车、假牌假证车和套牌车。高速公路还要加强对驾车不系安全带和因故障停车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牌违章的治理。 
  (1)各市、县公安局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国道和公路行车条件差、交通流量大的重点路段的巡逻管理,在始发站点和港口码头加强运输车辆的检查,从源头控制车辆超载,尽量避免途中卸货转运。要用足现有交通管理法规,依法查处本方案所列18项严重交通违章。同时,要认真研究本辖区省、县、乡、道路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强化对城市周边公路、事故高发点段、时段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巡逻执勤,防止道路管理失控。 
  (2)各市、县公安局要把整治重点路段的工作目标和责任落实到执勤单位和民警,设立执勤责任单位和民警标牌,并登记造册报送当地政府和省交警总队秩序科。同时,要认真加强对执勤民警上路执勤时间和管事率的督察,确保国、省道8项严重违章查处率达到80%以上。 
  (3)确定琼山龙凤大酒店至美兰机场出入口11.4公里,琼海市加博线18.6公里,儋州市美洋线26公里作为行车秩序整治的示范路,高标准、严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5.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海南省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琼公交警[2002]54号),排查2002年本辖区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连同2001年已排查而尚未治理的事故“黑点”,逐一提出治理措施或建议,登记造册于8月15日前报当地政府和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通报交通部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的“黑点”,各市、县公安局要提出治理措施和时间,明确具体的责任单位和民警,落实管理责任目标,并登记造册于8月15日前报送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交警总队。 
  6.加强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倒查。各市、县公安局要建立交通事故倒查制度,对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要从车辆入户、转籍、年检,驾驶员考试发证、年审,路面勤务管理、交通设施建设等方面严格进行倒查,并要按照“谁签办、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广泛开展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大力开展预防交通事故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2]33号)要求,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交通部门治理措施。 
  1.加强对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客运秩序和各类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市、县交通部门要与客运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人员深入公路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措施,堵住管理漏洞。对安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突出或事故多发的企业,特别是旅游运输和出租汽车公司和各类中巴公交车公司,暂停其营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未达标的,取消其营运资格。同时,要严格把好公路运输营运证的发放关和年检关。对已达报废使用年限的车辆,不予发放营运证或收回其营运证;对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年检的车辆,不予发放营运证或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2.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重大安全隐患路段的治理。对公安交警部门排查通报的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路段,各级交通部门应尽快提出治理措施和计划,明确具体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并登记造册于9月15日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治理措施。 
  1.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各级政府尽快建立“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事故预防工作机制。 
  2.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取缔报废车、拼装车、套牌车、假牌假证车和无牌无证车,整治安全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的公路运输企业,治理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 
  3.检查监督公安、交通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难点,及时向政府汇报,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加以解决。 
  五、治理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从讲政治和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成立由政府领导,公安、交通和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能部门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建立“政府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的职能作用。车辆管理、事故处理、路面勤务、交通宣传等交管业务要紧紧围绕强化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提高整体管理效能。 
  (三)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属地管理责任。省公安厅和交警总队要与各市、县公安局局长、分管交警工作的副局长和交警支、大队签订责任状,要把事故预防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各市、县要力争下半年的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和万车死亡率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对交通事故超出控制指标的市、县,取消其评选全国、全省优秀公安局的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认真部署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要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整治措施,把工作方案中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制定和落实管理责任制。省公安、交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检查措施,加大对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协调好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严格执法的监督管理,提高广大执勤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杜绝罚款放行报废车、拼装车、套牌车等非法车辆和公路“三乱”等各种违法违纪现象,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五)各市、县要认真做好这次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信息材料的收集上报工作。8月15日前,必须将工作方案上报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活动期间,各市、县交警部门于每月26日前将《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查处违章月报表》上报省交警总队交通秩序管理科。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25日前报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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