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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6 生效日期: 2007-12-0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2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厦门市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市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各级政府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分工合作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由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坚持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实行响应和启动应急预案。市政府负责对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2.2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事件和可能引发的其他不良影响做出快速反应,处理要措施果断,做到“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1.3 编制的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意见,患方纠集多人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和医疗秩序,严重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危及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安全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协调领导机构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综治、卫生、公安、司法、民政、信访、保险等部门、机构组成的处置协调领导机构,对辖区内由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协调处置工作的领导。
  成立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市综治办、市政法委、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及各区分管领导。
  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安排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卫生局,负责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等日常工作。
  2.2 各成员部门、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2.2.1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要加强管理,建立医患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完善防范和处置医患纠纷的工作机制。严格要求医务人员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文明行医,规范执业。要做到不超范围开展医疗项目,不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不刊发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不雇用“医托”,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医患纠纷发生后,要严格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2.2.1.1 重大医患纠纷(可能造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发生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的“医患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分管院领导及小组成员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积极主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履行相关程序告知义务,引导患方按法定途径解决诉求,避免纠纷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和激化。并立即按行政程序书面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动态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2.2.1.2 医患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应对重大医患纠纷迅速展开调查,对明确为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按医院奖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并主动与患方依法协商,赔偿经济损失;对医疗事故定性和责任难以认定或存有异议的,应协助配合患方进行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明确事故定性和责任大小;对明确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耐心细致地与患方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2.1.3 积极配合患方共同做好相关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和有关的可疑药物和输液、输血、注射、手术等器具器械的现场实物封存等工作。协助患方在依法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对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2.2.1.4 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患者及其亲属;不得非法限制患者及其亲属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侵犯患者及其亲属合法权利的行为。
  2.2.2 卫生行政部门:
  2.2.2.1 接到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报告或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大医患纠纷处理申请后,及时介入医患纠纷的调查处理、行政调解、情况汇报、对外信息发布和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在接报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开展指导、协调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理。
  2.2.2.2 协助指导医患双方办理尸体解剖申请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事项。
  2.2.2.3 对患方明确提出医患纠纷行政调解申请的,组织医患双方在医疗机构以外的地点,依法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调解。
  2.2.2.4 迅速组织开展医患纠纷发生原因的调查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明确的以及存在行政失职等行为的,应依法严肃对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2.3 公安部门:
  2.2.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法律和规定,履行职责,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2.2.3.2 在接到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报警后,要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对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活动,应立即制止,对严重危害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2.3.3 对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对违法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4 综治部门:
  2.2.4.1 组织协调有关政法部门和综治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处置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2.2.4.2 指导、协调医患纠纷当事人所在地的综治部门和基层组织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调解、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走司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2.2.5 司法行政部门:
  2.2.5.1 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应当事人的申请做好重大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为医患双方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2.2.5.2 对医患纠纷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患方,在进行司法鉴定和医患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协调帮助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支持。
  2.2.6 民政部门:
  严格按照《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移送和处理患者尸体,公安、卫生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2.7 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各种慈善机构、团体:
  应对医患纠纷中确有经济和家庭困难的患方或患方家属,提供人道主义救助,探索建立医疗风险中对患方实施人道主义救助的公益性基金的工作机制。
  2.2.8 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协调市内外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处理医患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客观、公正、准确报道医患纠纷事实,对医患纠纷进行正确舆论引导。对影响较大、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审理的医患纠纷案件,不得擅自定性,不得在结案前进行带有倾向性报道。
  3 事件的应急处置
  3.1 应急启动和报告
  当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所在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110),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协调领导小组,并动态报告纠纷及其处理的进展情况。
  3.2 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协调领导小组接报后,迅速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处理医患纠纷,坚决打击“医闹”,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4 善后处理
  4.1 评估
  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和发生事件的医疗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4.2 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预案管理
  5.1 应急预案制定
  全市各区、各相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区(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或方案。
  5.2 应急预案修订
  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6 附  则
  6.1 名词术语
  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指在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意见,患方纠集多人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和医疗秩序,严重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危及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具体表现形式有:
  1、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
  2、非法占据或冲击办公、诊疗场所,严重干扰正常医疗秩序;
  3、侮辱、威胁、恐吓、谩骂、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的;
  4、在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拉横幅、张贴大字报、标语、散发传单、泼洒秽物、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等严重影响正常就医秩序的;
  5、不按规定移放尸体至太平间或殡仪馆,或停尸闹事,以尸体相要挟,经多次劝说无效的;
  6、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或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
  7、其他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6.2 预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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