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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0 生效日期: 2007-12-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发布文号: 厦贸发内贸[2007]6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精神,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根据《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7]669号)文件要求,现就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所有特许人。
  二、备案机关
  福建省经贸委负责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的备案工作。跨省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备案。
  三、备案方式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网址为www.mofcom.gov.cn)。
  四、备案程序
  (一)申请直营店证明
  由特许人向市贸发局申请出具直营店证明。申请出具直营店证明需提交如下资料:
  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附件1)
  2、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营业地址登记表
  3、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授权经办的委托书
  市贸发局核查后,开具《福建省商业特许经营人直营店证明》(附件2)。
  (二)申请登录号
  备案申请人在获得直营店证明后,即向省经贸委申请获取登录号和密码。申请获取登录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请人填写并盖章的《福建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表》(附件3)。
  2、年检通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与特许经营直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如果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如果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需提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提交由市贸发局开具的《厦门市商业特许经营人直营店证明》;直营店位于境外的,应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馆认证。
  8、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授权经办的委托书。
  上述各项中凡申请人只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均须经发照(证)机关或市贸发局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验讫”章,签署校核人姓名、日期。
  省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企业,直接把材料送至(或邮寄)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院8号楼省经贸委商业发展与市场建设处申请并获取登录号和密码。
  跨省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直接把相关证明材料送至(或邮寄)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南楼323室申请并获取登录号和密码。
  (三)发放登录号。省经贸委对特许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特许人发放企业登录号及密码;对材料不全的及时要求申请人补齐;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登录系统
  企业进入商务部网站//txjy.syggs.mofcom.gov.cn/ 页面,在页面左上角的企业登录框中输入登录号和密码,点击确定即可进入企业登录页面。
  (五)修改密码
  如果企业第一次登录系统,为了保证用户的资料安全,系统会自动要求用户修改密码。
  (六)登录系统备案
  企业完成以上步骤后即可正式登录系统,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十项备案材料,在网上直接填报《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营业地址登记表》、《特许人市场计划书》及下载《特许人承诺书》后签章,连同其他所要求提交的PDF电子版备案材料一并上传,然后点击“申报备案”。
  (七)通过备案
  省经贸委通过网络对特许人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10日内予以点击“通过备案”,商务部网站将自动予以公告。对特许人提交的备案文件、资料不完备的,省经贸委可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并通过上述网站提交文件、资料。
  五、备案时限
  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日内进行备案。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即2008年5月1日前,向省经贸委备案。
  六、动态管理
  (一)特许人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的备案材料中的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告知市贸发局并通过上述网站向省经贸委申请变更。
  (二)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依据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填写《特许经营合同变更情况表》(请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网站下载),向省经贸委报告。
  (三)厦门市商业联合会连锁经营同业公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企业备案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好协会协调服务作用。
  七、行政处罚
  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未在每年3月31日前报告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和公告。
  八、联系方式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内贸处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五楼505室
  联系人:张志勇
  联系电话:0592-5302525 传真:0592-5060845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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