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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权属转移登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5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2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权属登记转移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权属转移登记管理的意见

随着我市农村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区建设范围进一步扩大,市政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城乡差别明显缩小,农村土地价值日益显现,我市一定程度存在农村村民住宅隐形交易市场。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权属转移登记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流转,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流转登记程序,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精神,现就我市农村村民住宅权属转移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村民住宅权属转移登记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住宅以买卖、赠与、交换等形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
  二、农村村民住宅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包括房屋购买人、受赠人、交换当事人)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应符合我局会同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规划局联合转发省国土厅、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土房〔2005〕216号)规定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的相关条件。即以户为单位,具有本村常住户口的住户(夫妻户口不得分开计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对夫妻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家庭(含单亲家庭二人以上,包括二人);
  (二)无直系亲属的单身;
  (三)属直系亲属的二人以上成员的家庭,其中至少一人已成年。
  三、农村村民住宅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本村居民;
  (二)在本村已取得宅基地的;
  (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除正常婚嫁、部队复员、就学回乡以及符合政策迁入本市农村且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情况外,其户口在2003年8月1日《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后迁入本村的。
  四、申请农村村民住宅权属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农村村民住宅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转移登记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登记申请人户籍变迁情况证明(原户籍是否属本村、何时何因迁出本村或何时何因迁入本村);
  (三)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四)买卖协议书、赠与公证书、放弃共有产权份额声明书或交换协议书;
  (五)有委托办理的需依规定提交书面委托书。
  五、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过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缴交完相关税费的,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给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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