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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宣办《关于开展第十九届宪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0 生效日期: 2007-11-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法[2007]22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委直属单位:
  根据我委《关于做好第十九宪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沪教委法〔2007〕20号)要求,绝大部分单位已按时将本单位“开展第十九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上报我委。为进一步做好上海市第十九宪法宣传周活动,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宣办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第十九宪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沪司法宣办发〔2007〕27号),现转发给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本单位的活动方案,并于12月1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含书面及电子版本各一份)报市教委法宣办。我委将从中遴选若干开展活动有思路、有特色、有成效的单位,通过“上海教育”网站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关于开展第十九宪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宣传部、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司法局、法宣办,市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宣工作部门:
  1989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开展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规定每宪法颁布日的当周宪法宣传周。颁布日的当周宪法颁布日的当周宪法宣传周。宣传周。今年宪法宣传周为第十九宪法宣传周。宣传周为第十九宪法宣传周为第十九宪法宣传周。宣传周。各区县、各单位党委宣传部门和法宣工作部门,要认真结合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本市“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精心组织,集中开展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把全民普法工作推向深入,为上海贯彻“四个着力”,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现将今宪法宣传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本宪法宣传周时间为12月3日至9日
  二、活动主题
  本宪法宣传周主题为:“增宪法意识,宣传周主题为:“增宪法宣传周主题为:“增宪法意识,意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三、基本内容
  各区县、各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大力宣宪法,普宪法知识,弘宪法精神。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按照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大力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大力宣传国家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要大力宣传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突出宣传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本要求的观念。要大力宣传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宣传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要大力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增强市民的现代公民意识、民主法治意识、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以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意识。各有关部门也可以结合本身工作职能,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县、各单位党委宣传部门和法宣工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宪法宣传周活动,宪法宣传周作为全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的集中展示周,充分动员、积极协调,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统一部署、精心安宪法宣传周期间的有关活动,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要通过组织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支宪法宣传周活动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区县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和资源,在地铁、公交、车站、码头、主要商业区和道路张贴宣传口号、宣传画和悬挂宣传横幅,充分利用灯箱、广告栏、电子显示屏幕进行宣传;要开展法制展览、法律咨询、法制演讲、法制文艺演出、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讲座、法制研讨会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到有规模、有声势;要结合“法律六进”活动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宪法意识教育。
  (三)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要加强宪法宣传周活动的宣传,努力营宪法宣传周活动期间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热烈气氛。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紧紧围绕今宪法宣传周的主题,开辟专题、专栏、专版,广泛宣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果。要注重宣传形式和宣传手段的创新,广泛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专题宣传报道,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要通过宪法宣传周的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推宪法宣传周活动的开展。
  请各区县法宣办、各大口党委法宣工作部门在11月15日前将开展第十九宪法宣传周活动的正式方案报市法宣办(以前已报,没有修改的可以不再另报)。宣传周期间的有关活动情况要及时反映到市法宣办,并于12月12日前将活动的整体情况书面报市法宣办。
  特此通知。
  联系人:俞静贤(大口党委)、陈颖(区县)
  电话:24029831
  传真:64742221
  邮箱:hwx0202@126.com
  地址:吴兴路225号邮编:200030
  各单位还可以登陆“东方法治”网了解本宪法宣传周有关情况(http//law.eastday.com)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第十九宪法宣传周宣传口号  

  1、增宪法意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2、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弘宪法精神,树宪法权威。
  4、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6、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7、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8、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9、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10、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11、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1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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