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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0 生效日期: 2007-12-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07]26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全国老龄办、中宣部等2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搞好老年人社会优待,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搞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切实让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围绕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总体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增加对老年社会福利和服务事业的投入,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切实搞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
  (一)加强对特殊老年群体的社会保障和生活服务
  1.进一步完善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制度,认真落实国家明确规定的“三无”和五保老人的各项政策待遇,为他们无偿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养老服务。
  2.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其保障待遇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3.设立政府“尊老金”,对高龄老年人发放慰问金和长寿补贴。其中,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敬老节(农历重阳)发给200元慰问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继续发给100元的长寿生活补贴。
  4.社区要广泛动员和组织志愿者为高龄、独居、生活难以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逐步实施为经济困难且无子女或子女不便照料的高龄老年人居家养老由政府出资购买社会服务。
  上述各项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分税制体制,由各级财政按现行财税分配比例分担。
  (二)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障服务优待
  1.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医保待遇的相关规定和办法要向老年人倾斜。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必须落实规定的各项医疗优惠政策。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两年免费进行健康体检1次。
  2.市及各辖市大型综合性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服务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看病实行挂号、就诊、划价、收费、取药、住院等优先服务。其中,慢性病患者在社区医院定点后就诊免缴挂号费。
  3.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机构要联合组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为患有慢性疾病或体弱伤残、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上门提供医疗服务。
  (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优待
  1.商业和居民生活等服务行业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和优惠照顾,并在服务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2.城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要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并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公路等长途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车站都要尽可能设置老年人候车的休息专座和“老年人优先”标志。
  3.收费公厕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志。
  4.要认真落实城市贫困老年人的住房问题,将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四)为老年人提供文体休闲优待
  1.老年人进入本市及各辖市区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免购门票,并设置明显标志。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园、旅游景点和文化服务单位,要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2.老年人进入收取门票费的文化宫(馆)、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体育馆给予半价优待;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优待。
  3.要为老年人参加老年大学(学校)学习提供方便和支持。室内公共文化体育场馆要为老年人健身和老年文艺团体活动提供方便及优惠服务,室外公共体育场及有条件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体育场要为老年人健身锻炼提供免费服务。政府文化部门所属影剧院要定期举办公益场,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优惠,并为老年文艺团体演出和老年组织举办大型活动优惠提供场地。
  4.为鼓励子女和亲属孝敬老人,对于70岁以上无法独立行动的高龄老人进入上述场所,对其陪同人员1人给予半价照顾。
  (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优待
  1.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的法律咨询要优先接待、耐心解答,提供优质服务。
  2.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等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有关费用。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3.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服务,并根据老年人经济状况酌情减免服务费用。
  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服务需求
  (一)明确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发展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开发和丰富老年服务项目,培育和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与“两个率先”配套,率先构筑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与人口老龄化需求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要把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发展规划。根据本地人口老龄化情况和老年人需求,制定加快社会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快发展老年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繁荣老年文化事业以及老年用品市场开发为重点内容的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和相关政策措施,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对社会投资建立的养老服务机构,政府按规定在土地供给价格、税收和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非营利性老年活动(服务)场所及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关怀)机构、社区托老所等专业养老机构使用水、电、燃气应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在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安装等方面给予优惠;除法律法规和中央、省两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立名目,向各类养老机构强制收取费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积极推进政府扶持、市场推动、社会化服务的运作机制。
  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财政投入。对经民政部门验收符合一定等级标准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2000元建设补贴。所需经费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及财政补助,其中财政补助部分按现行财税分成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四)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不断提高为老服务水平。强化管理服务,做好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等;规范行业行为,科学制定养老机构资质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建立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制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制,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服务技术水平;改革养老服务收费核准制度,对社会兴办的养老机构放宽一般性养老服务项目收费核定;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管理和服务作用。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老年人优待和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得到落实
  (一)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老年人优待服务和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的宣传贯彻,大力营造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老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当地老年人优待服务和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老年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老年优待工作规范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措施。
  (三)为便于做好老年优待服务工作和接受公众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老年优待工作所涉及到的服务场所和窗口单位,设置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半价优待的标志。实行半价优待的地方,可专门印制优待老人门票,以示区别。
  (四)老年人凭省或市《老年人优待证》或居民身份证享受优待服务,在全市范围内通用。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外地老年人同等享受我市优待老年人的政策。《老年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的管理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各级政府及其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和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老年人优待和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拒不执行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照顾,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造福社会和广大老年人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促进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得到落实,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得到较快发展。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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