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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0 生效日期: 2007-12-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111号)规定,现就2007年度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依法予以扣除)。
  取得上述(二)至(四)项所得的纳税人,应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申报时报送填好的并附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大厅免费领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三、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12366或市地方税务局2462222、2462267电话咨询。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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