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乐府发[2007]24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惠民行动”的意见》(川委办(2006)31号)精神,决定从2007年1月起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下称“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0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低保提标办法
(一)提高标准。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从2007年1月起按800元/人?年执行。市辖区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其他县(市)的标准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发布。
(二)补差方法。对2006年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按动态管理原则重新核定其收入,确定新的补差金额,从2007年1月起补发;对年人均纯收入668元—800元的贫困对象,按“三级审批、三榜公示”的程序进行审批,及时兑现补差;各县(市、区)农村低保对象全年月人平补差不低于20元。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乐府发(2006)30号)要求,结合省、市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规范农村低保申请、审批、发放和动态管理,做到低保对象规范审批、分类施保、定期复核,确保低保资金按季(月)发放,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管理机制。
三、加大投入,确保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上级财政根据县(市、区)财政状况、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和区市县财政努力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提标工作顺利进行。要精心组织提标工作,实现应保尽保,确保提标工作全面完成。要加强农村低保资金发放的检查,确保农村低保资金按季(月)足额发放。要解决好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经费,配强工作力量,加强农村低保政策培训,保证开展工作需要。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