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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30 生效日期: 2007-08-30
发布部门: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巴府发[2007]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十五”期间,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6号)精神,结合巴中粮食生产和流通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和企业改革政策措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时,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带头服从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以粮油仓储、加工设施、购销网络等优质资产为依托,通过改制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在边远山区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城市应以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形式重点掌握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骨干企业,以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应急的成品粮油供应需要。对其它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国家投资和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仓储设施,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其用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由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授权县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实行管人管事相统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农业发展银行要在信贷管理上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继续实施“川粮优化工程”,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储备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政府要从政策、投入、信贷、用地等方面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建立优质、专用粮油基地,发展粮油订单生产,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粮食精深加工,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名优品牌,提高我市粮油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县(区)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各级财政要倾斜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开发新产品。省级粮油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加强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管理,确保政府掌握调控粮食市场的基本载体和必要的仓容规模。凡承担中央及省、市、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挂牌国家粮食储备库和省粮食储备库的粮油仓储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等处置行为,应事先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粮油仓储设施的处置,由市粮食局负责审批。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油仓储设施的维修,各地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补贴,确保粮油仓储设施完好和储粮安全。
  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保证库存粮食安全。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面向社会提供粮食、食品仓储和技术服务。大力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积极开展农户储粮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的贷款扶持力度。
  二、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管理工作,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由粮食行政主管局实行有效管理,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
  继续做好企业分流职工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地方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继续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各地要按政策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严格依法管粮
  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做好粮食收购者的入市资格审核管理工作。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和《四川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川办函[2004]189号)的规定,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粮食收购许可证”实行年审制,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原粮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卫生、统计制度、政策性用粮、地方储备粮、粮食经营者必要库存量、仓储设施和技术规范等的执法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粮食产品销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市、县(区)粮食局尽快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体系,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发展粮油产业化经营服务组织,搞活农村粮食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改制后的乡镇粮站(所)的资产和网络优势,结合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快乡村粮油超市和连锁店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村、方便农民的服务业务,搞活农村流通工作。以“为民、便民、利民”为目标,以服务农民生活为重点,采取连锁经营、批发配送、上门服务等形式,供农所需,销农所产,不断开拓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商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把粮食企业便民服务业务纳入“万村千乡”工程,享受优惠政策。要继续完善和发展面向农民的粮食代购、代销、代储存、代加工和兑换业务。扩大经营范围,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活跃农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服务。
  要积极探索农村粮油购销服务的有效形式,发挥城乡结合、以城带乡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大对农村市场的辐射带动,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土地、房产、人才和经营等优势,大力发展“农村粮油服务社”等农村服务组织。促进企业与粮油服务组织、企业与粮食经纪人、粮食经纪人与农户的联合,积极探索适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型粮食流通组织,努力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带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一)加强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巴中是粮食主产区,是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粮源基地。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优质粮油品种开发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确保全省全市粮食安全;各地要落实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做好粮食生产、消费、库存、储备、价格等市场动态以及突发事件的适时监测,完善、细化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二)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改进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政策。对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按今年中央调整后的补贴办法,以一部份按照“谁发展,谁受益”的原则,直接与农民的粮食产量、商品量和优质稻生产量实行挂钩补贴,重点鼓励农民多产粮、产好粮,农业、财政、粮食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启动的宣传、协调、库点布局、仓容准备工作。
  (三)切实加强中央及地方储备粮代储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中央及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证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期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保障机制,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川粮发[200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03]29号),制定和完善地方级储备粮食管理和轮换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严格省、市、县储备粮的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四)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各地要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掌握和扶持一些设施较好、交通便利且长期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选择认定一批信誉较好的粮食批发、零售企业作为应急供应指定企业。县(区)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调控的需要。
  六、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粮食流通的监管配套办法。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尽快建立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区)长责任制。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到位。
  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5]217号)精神,根据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粮油品质监测检验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粮油质量监测检验和统计调查的职责,落实机构编制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妥善解决好县(区)粮食局机关老职工问题。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广大农民和粮食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关系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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