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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3 生效日期: 2007-12-1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明电[2007]7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巩固提高全省“两基”成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全国和我省“两基”工作总结表彰暨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回头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教育优先发展”的理念
  教育是最大的公共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牢固树立“教育优先发展”理念,自觉依法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和管理,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党的十七大要求“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力度”。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不断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确保了我省“两基”目标的如期实现,确保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但是,目前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市县依法治教观念淡漠,投入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还存在着抽回、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等现象。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严重影响了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纠正。
  各市、县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教育市长”、“教育县长”的执政理念,增强依法治教的责任意识,把发展教育作为首要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创新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机制,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努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切实夯实政府依法治教的责任
  (一)强化责任,加大投入。全省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按政策、按标准将义务教育经费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大教育投入,将义务教育经费足额列入本级预算。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后,决不允许出现将原有投入减少或者撤出,更不允许发生“挤出效应”。临近年底,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率先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实事求是地认真抓,按照“三个增长”等政策规定认真算账,足额落实教育经费。对缺额部分,要在年底前通过超收安排全部落实到位,编报在今年财政决算中。
  (二)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制订的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公用经费支出管理以及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范资金运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教育部门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学校管理。财政部门要统筹落实和拨付各项资金,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农村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预算、按项目、按规定用途严格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资金的专项审计,根据审计条例处罚、处理违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教育督导机构要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与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三)坚决杜绝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中小学收费项目,规范办学行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后,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杂费、教材费、补课费、饮水费、自行车保管费、保险费等,绝不允许出现“一边免费,一边收费”现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加重学校负担。物价部门要坚决清理与新机制不符的收费政策,加强对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三、认真组织义务教育经费专项检查
  (一)各市、县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情况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的全面自查自纠。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方面,重点检查“三个增长”、新增财力20%用于教育、转移支付50%用于教育(其中40%设专户用于校舍维修改造和公用经费)等政策落实情况;在经费管理方面,重点检查有无挤占、挪用教育专项经费、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及预算编制情况和中小学收费管理及治理乱收费情况;在经费使用方面,重点检查有无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情况、有无未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的支出等。此外,也要检查其他部门对学校乱摊派、乱收费情况。对于存在问题,要找准原因,积极整改,并由设区市政府将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今年12月底前,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省各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督导结果在全省通报。
  (三)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严格依照法纪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从2008年起,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管理和使用存在严重问题且整改不力的市县,在安排省级相关义务教育专项资金项目时将区别对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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