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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2 生效日期: 2007-10-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铁政发[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农产品资源丰富,而且循环再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提高加工利用水平,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不但可以延长农业产业链,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而且可以同时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财政增长和县域经济发展。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500万元,设立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基金。基金主要用于: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的贷款贴息;对重点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的前期可研、论证经费补贴。
  二、整合资金资源,重点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重点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建设,扩大资金投入比例。科技资金投入要向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倾斜,对具有市级科技研发中心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一次性支持科技经费20万元;对获得专利并将专利成果转化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各担保机构要优先安排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的贷款担保。
  三、整合行政资源,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营造优良环境。对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安排项目用地、用电、用水;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实行从低收费。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供电、水利、规划、环保、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优先、优惠、从速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四、积极争取省和国家对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的支持。优先申报和争取省财政中小企业技改贷款贴息项目、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贷款贴息项目及其他扶持项目。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将农产品精深加工作为贷款投放重点,扩大贷款抵押品范围,拓宽贷款业务领域,增加授信额度。
  六、本规定适用于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精深加工主要指农产品二次以上的加工、产业链延长。目的是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和财税收入同步增长。
  七、本规定由铁岭市农委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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