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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松树资源保护坚决制止违规采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9 生效日期: 2007-06-19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字[2007]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通过20多年的大力造林和封山育林,我市森林面积不断扩大,森林覆盖率大幅提高,森林蓄积稳步增长,林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是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近年来不少地方出现了全林采脂、掠夺性采脂等大肆违规违法采脂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对10公分左右的幼树强行采脂;超割面强度采脂;违规使用增脂剂掠夺性采脂;在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风景林、交通干线两旁等禁止采脂区域采脂;采脂人员没有掌握采脂技术违规采脂等等。违规采脂使松树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轻者导致林木停止生长、材质变差;严重的导致林木折断,而且采脂后的松林极易发生多种病虫害,使松林成片枯死。为进一步保护来之不易的绿化成果,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根据《森林法》及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松树资源是我市主要森林资源,全市现有松树林面积2100万亩,蓄积4205万立方米,分别占森林面积和蓄积的52%和44%。松树作为先锋树种,在绿化荒山,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全市生态环境还很脆弱,现阶段和今后较长的时期内,松林资源仍然是我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森林资源。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保护松树资源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松树资源保护工作,把制止违规采脂、保护松树资源作为当前保护森林资源、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松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获取一时的经济利益。各地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责,林业、公安、工商、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抽调精兵强将,组织精干队伍,开展深入调查,进行周密部署,从松脂采割到松脂加工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做到标本兼治,坚决制止违规采脂行为。
  二、广泛宣传,增强法律意识
  由于清理违规采脂是一项新的工作,触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加上采脂专业性强、要求高等原因,工作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阻力。有可能会出现村组集体组织和林权所有者眼前利益受损,一时难以理解和接受;一些基层干部对采脂规范不了解,有畏难绪或清理不全面、不彻底;有的干部群众对掠夺性采脂的危害知之不多,消极应付。针对这些可能出现的情况,各地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之前要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向干部群众宣传采脂规程和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违规违法采脂;宣传违规采脂的危害性及违规采脂带来的严重后果;大力宣传《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违法采脂的法律责任。在宣传方式方法上,要利用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如张贴通告,印发宣传单、宣传图片等方式,使清理整顿工作深入人心,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严格执行规程,防止违规采脂
  为了规范采脂行为,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对采脂制订了专门的操作规程。原林业部制订了《松脂采集规程》(林发产[1983]143号),省林业厅制订了《江西省松脂采集规定》(赣林资字[1998]227号),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松脂采集技术规程》(DB36/506-2006)。这些规程或规定是规范采脂的行为准则,任何人在我市采脂都必须遵守。一旦发现违规采脂行为,要及时制止,同时要按照《松脂采集技术规程》中规定的损失计算方法,依法认定违规采脂造成的损失,然后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把违规采脂消灭在萌芽阶段。
  四、加大执法力度,将整治工作纳入“绿剑二号”行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单位要将清理整顿违规采脂专项整治活动纳入到正在开展的“绿剑二号”严打行动中去。各县(市、区)领导小组要把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放在源头。要集中执法人员,整合执法力量,在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对本辖区的松树林采脂行为进行全面的清查。凡是有违规违法采脂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对严重违法采脂,致使松树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要从严从快查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林业、工商、经贸委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松脂加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要按照林产工业政策要求,取缔落后淘汰的松脂生产工艺。要根据本地的资源情况和“一县一厂”的原则关停并转过剩的生产能力和厂家。要取缔无证无照加工企业,对未取得林业部门加工许可证,或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松脂加工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
  五、建立长效机制,规范采脂行为
  1、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单位、乡村护林组织,要把制止违规违法采脂当作保护资源的经常性工作来抓,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根据森林的功能以及林种区划情况,划定禁采区,竖立永久标牌,严禁采脂,严格保护松树资源。
  2、各地要建立采脂报告制度,采脂人员未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获得同意,不得上山采脂。对未经报告擅自采脂,造成松树资源破坏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3、加强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脂企业主和采脂作业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采脂规程,提高采脂技术。培训合格的发给“采脂资格证”。今后,凡是采脂作业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禁止无资格证采脂。对无资格从事采脂,造成松树资源破坏的,采脂工要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脂企业不得聘请无资格证人员采脂,聘请无证人员采脂的,采脂企业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实行松脂加工项目核准制。今后,新建或扩建松脂加工项目,要严格按省发改委、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发改工业字[2005]977号)文件要求,并按规范程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预审、省发改委核准。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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