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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赣府厅发[2007]37号文切实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4 生效日期: 2007-07-04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发[200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7号)和《赣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07]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明确企业应急管理的工作目标
  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企业要按照赣府厅发[2007]3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切实担负起行业管理与指导的责任,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强化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我市各级各类生产经营企业都应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一支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实现企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
  二、建立健全机制与机构,切实提高企业应急管理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赣府厅发[2007]37号文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落实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管责任。各地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由当地政府安监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分布、企业重点危险源、应急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加强与企业联系,组织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中央、省、市属企业要加强与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大型企业要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其他各类企业也要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自身应急管理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较大及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3小时,同时,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突出工作重点,不断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建设
  在完善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应急预案的同时,开展各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检查,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和改革重组改制企业的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预案应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其他高危行业企业严格按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严格执行企业应急预案评估管理、动态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的审查,中央驻市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省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预案,报市和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矿山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赣市安监[2006]157号文)的要求进行备案。生产经营单位涉及核、建筑施工、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预案的演练工作,矿山、烟花爆竹和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并保存原始记录资料备查,预案演练和修订情况要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各企业要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预案演练的指导,并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开展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积极开展针对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监控和排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安委会印发的《赣州市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及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方案》(赣市安[2006]13号)组织力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及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加大普查力度和广度,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形成比较完备的数据库,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为日常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依据。各类企业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客运车辆、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安全隐患的实时监控。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治理整改,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对隐患较大的特别是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易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的高危行业企业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全市烟花爆竹批发储存仓库,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设施重大危险源场所以及危险化学品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和矿山企业重大危险源要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对我市高危行业重大危险场所推行设置远程实时安全监控装置的通知》(赣市安监[2006]178号)规定安装远程实时安全监控系统。
  四、加强保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加快各类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步伐,提高区域应急救援能力。依托现有救援队伍,整合社会救援力量组建若干个市级专业救援中心,分别负责相关行业的事故灾难救援和联合救援工作。市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为全市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各专业应急救援保障队伍除承担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行业抢险救援工作。公安、消防、卫生救护等基本应急救援保障队伍负责按照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以赣州市地方海事局疏浚队为基础,联合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加快组建“赣州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步伐,具体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应急救援,成为省水上救援体系的区域救援队伍,接受省水上救援中心的指导(或领导)、指挥,也服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协调;“赣州市矿山救护支队”(省非煤矿山救援基地赣南救护中队)是省矿山救援体系的组成部分,接受省矿山救援基地的指导(或领导)、指挥,也服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协调;以市消防支队为基础,增加必需的人员和装备,购置生命探测仪、搜救犬、工程破障等先进装备,负责赣州市火灾事故、建设工程事故、燃气事故、锅容管特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危化品事故等救援。
  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有兼职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没有专业救援队伍的高危行业企业,应遵循就近原则与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立应急救援合作、联动机制;其他企业应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签订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协助协议企业排查事故隐患,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充分发挥专家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
  建立和完善政府应急准备金制度,对处置企业突发公共事件等给予必要支持。进一步落实企业特别是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企业强制性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的政策措施。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各企业要加大对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问题,使各项生产要素和工作机制适应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到应急管理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高危行业企业要安排应急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排查整改、危险源监控、应急队伍建设、物资设备购置、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要切实加大对应急物资的投入,制订应急物资保障方案,重点加强防护用品、救援装备、救援器材的物资储备。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财企[2006]478号)文的规定,应急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各企业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五、强化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应急管理文化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制订应急管理知识培训计划,要在开展政府机关干部培训中加入应急管理内容,并且将企业应急管理培训作为重要培训项目之一,纳入本地、本部门应急管理教育培训体系。要明确专人负责,分类编写企业应急管理培训教材,合理安排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培训质量,进一步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和大中型企业负责人、应急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尤其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应急救援队员的培训力度。
  广泛开展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各企业应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避险、自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培训企业员工应急技能,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充分发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
  六、强化监管措施,进一步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预案的科学性、操作性和协调性;不断加强专兼结合的应急队伍建设,增强企业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全面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夯实应急管理基础;抓紧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企业应急管理长效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制。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对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在近期组织开展一次生产经营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检查活动可采取企业自查和专项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专项检查要重点检查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和演练情况;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协调联动情况、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隐患排查整改、落实企业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及培训情况;重大活动、节假日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值班落实等情况。在检查中发现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企业将依法实施停业整顿和行政处罚,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依法实施取缔和关闭。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在2007年12月25日前将落实本意见的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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