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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深化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7 生效日期: 2007-12-07
发布部门: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关于深化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忻州市深化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发电[2007]17号和“11.30”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了确保全市煤矿整顿关闭任务如期完成,巩固前一阶段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煤矿企业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继续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活动,杜绝“三非”、“三违”、“三超”现象,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迅速扭转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被动局面,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立即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验收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1、对关闭矿井全部进行“回头看”、再检查。检查第一、第二阶段公告的115个关闭矿井是否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实施了关闭,存在哪些问题,是否有死灰复燃迹象。
  2、对第三阶段公告的35个关闭矿井要逐矿检查验收。落实哪些矿已按照“六条关闭标准”实施关闭;哪些矿已撤出设备和人员、停止供电、停发火工品,是否派专人盯守;哪些矿仍等待观望甚至存在违法生产行为。
  3、2007年年底前必须彻底解决第一、第二阶段公告关闭矿井的遗留问题,并对第三阶段公告关闭的矿井实施关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逐矿验收,认真填写验收表(见附件1),并进行汇总、归档、整理、上报。  
  (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发[2007]12号)明确的“五关闭”、“六整顿”要求进行“回头看”再检查,逐矿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2、煤矿企业要针对《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规定 15种76类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治理,排查结束后要填写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向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申请验收。
  3、各县(市)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县营、乡镇煤矿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政府;市政府对各县(市)验收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同时认真填写验收表(见附件3),汇总上报。
  4、检查各县(市)政府是否规范了采矿秩序,建立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5、检查煤矿企业对各级、各部门检查出的主要隐患问题是否进行了全面整改;重大隐患是否全部得到了治理;暂时不能治理的,是否制订了整改方案,落实了资金、责任人、治理限期和应急预案等措施。
  6、检查有关部门在打击煤矿“三非”、“三违”、“三超”等方面的总体治理情况和所取得的效果。
  二、进度安排
  (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1、县级验收阶段(2007年12月1日-15日)。各县(市)政府要组织煤炭、煤监、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对第一、第二阶段的关闭矿井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对第一、第二阶段的遗留矿井及第三阶段公告的关闭矿井要逐矿验收,并填写验收表后于2007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2、市级验收阶段(2007年12月16日-2008年1月15日)。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各县(市)已关闭矿井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情况,逐矿验收第一、第二阶段的遗留矿井及第三阶段公告的关闭矿井的关闭情况。
  3、省人民政府督查验收阶段(2008年1月16日-31日)。对第一、第二阶段的遗留矿井及第三阶段公告的关闭矿井逐矿进行检查验收。
  (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企业申报阶段(2007年12月1日-15日)。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并将自查结果报县(市)政府申请验收。对未申报的煤矿企业一律停产整顿。
  2、县(市)政府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2月16日-2007年12月30日)。
  各县(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县营、乡镇煤矿逐矿验收,并填写验收表,全部签字合格可以继续生产。
  3、市政府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月1日-2008年1月15日)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进展情况,开展抽查验收,验收比例不低于20%。
  4、省政府督查验收阶段(2008年1月16日-31日)。检查矿井数不低于全市矿井数的10%,检查县(市)数不少于4个。
  三、组织领导
  此次督查验收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安委办牵头组织,煤炭、安监、煤监、国土、公安、劳动保障、电力、工会等部门参加,通过企业申请、县市分级验收、省人民政府督导的方式进行。各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市政府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验收组成员名单另行通知。
  四、责任追究
  (一)在督查验收中,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验收人员,要倒查责任,从严追究。
  (二)在督查验收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要严肃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1、对存在重大隐患不按要求积极进行整改的;
  2、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
  3、该关不关、存在非法生产的。
  (三)对仍存在“五关闭”所涉问题的煤矿,要立即关闭,并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及《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和《山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仍存在“六整顿”所涉问题的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问题严重的要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企业,突出重点,搞好验收,深化督导。
  (二)各地验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深入现场,实事求是,高度负责,严格执法。要遵守各项纪律,廉洁自律,贴近基层,服务基层,把督查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逐级汇总上报验收情况。各县(市)要将煤矿整顿关闭情况(见附件4)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于2007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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