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南岸区南坪工贸区从事药品经营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04 生效日期: 1998-02-04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1997]3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精神,特通告如下: 
  禁止在南岸区南坪工贸区从事药品(含中药材等)经营。该贸易区内所有从事药品经营的单位必须在1997年10月15日前自行撤除,逾期不撒除的将由市有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取缔。 
 
 
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