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8 生效日期: 2007-12-28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法审[2007]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河北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1、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跨设区市的;
  4、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企业的;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
  (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1、市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2、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跨县(市、区)的;
  4、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企业的;
  5、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之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设区市和县(市、区)负责管理的工作,接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以上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关联法规    

    第七条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   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按编写提要(见附件 1 )编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要经过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认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二)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见附件3);
  (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四)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 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专家论证意见。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运行情况;
  (五)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安全设施进行审查,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关联法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及时通报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所属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20日前和7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关联法规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关联法规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4)2份。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实施办法》(冀安监管危化[2004]73号)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