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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5 生效日期: 2007-11-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川环发[2007]106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环境信访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规则(试行)

    为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环境信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群众来访办理


    第一条 接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走访形式向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党政机关反映重要来访情况,向地方和环保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信访人提出属于《环境信访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的环境信访事项的,应予以受理,并及时转送、交办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单位或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并回复信访人。对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二)对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
  (四)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环境信访机构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联系不上的除外。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收到的环境信访事项,交由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按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同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转送、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接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第四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公开便民、群众利益至上的原则;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登记。对所有群众来访,接待人员都应核对信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在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群众来访登记簿》上认真进行登记。登记事项为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反映主要问题及问题性质和诉求等。
  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接待人员向信访人出具来访事项答复意见并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来访事项答复意见只出具一次,并进行统一分类编号。

    第六条 接谈。接待人员听取信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核实来访登记内容,并在计算机或登记簿上填写以下内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及要求;信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信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与有关地方或部门沟通、研究来访问题的情况。  
  接谈后,需有关部门或基层处理的,向信访人出具《人民来访事项转送单》,介绍信访人回当地或到有关部门反映;属涉法涉诉或仲裁的,向其出具《涉法或仲裁信访事项告知单》,向相关部门提出;属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对来访事项涉及大规模集体访,应庚即通知涉案地相关部门按四川省信访联动工作机制规定接待答复和处理。

    第七条 办理。对群众来访事项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通报、交办、转送、协调处理等。

    第八条 上报。有关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反映;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和问题;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顶拖不办的典型案件;大规模集体访、突发异常情况的处置等信息及其他来访反映的问题需要局领导和上级机关阅知或阅示的来访事项,编写《重要信访问题呈阅笺》。局领导对上报材料有明确批示和要求核查的,应及时登记并填写《信访案件交办函》交涉案单位限期办理,紧急情况可先传真后邮寄,并将核查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批示领导、信访部门和回复信访人。

    第九条 通报。对需向地方或有关部门反馈群众上访情况以及群众来访反映,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和地方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编写《信访情况通报》。

    第十条 交办:对领导批示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地方或部门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等来访事项作发函交办处理。

    第十一条 转送:对需有关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一般掌握、了解和处理的来访事项作发函转送处理,原则上邮、送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信访机构,实行统一拆封、统一登记、统一办理、统一催促督办,限期报告办理结果。对多个来访事项,可一并交办、转送,发综合交办、转送函。对情况紧急的来访事项,可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协调处理。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或涉及多个地方、部门的来访事项,经领导同意,可邀请有关地方或部门来人协调处理。对需通过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经办人应事先就协调人员、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等拟出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事后,经办人应及时拟写《协调会议纪要》,并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汇报材料的处理。对交办来访事项的汇报材料,经办人要认真审阅所报事项与交办事项、呈报单位与交办的承办单位是否一致,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并落实到位,有无来访人的签字意见等,并提出审阅意见,将原文稿送签发人审核。对未交办来访事项的汇报材料,经办人将主要内容录入计算机后,存入来访档案备查。

    第十四条 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对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材料,应进行认真审阅,重点审阅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有无上访人的签字意见,有无责任单位领导的签字意见,有无单位公章等内容,并将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主要内容录入计算机。

    第十五条 来访人访后信的处理。对来访人的访后信,接待人员要在计算机内登录来信时间和主要内容,并注明处理情况。需办理的,按照工作程序办理;需留存的,并入来访档案;内容不清、无实际意义的或重复来信,统一存放,集中销毁。来信中扬言滋事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查询事项的回复。对来访人再次来访或通过访后信等形式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原则上接待人员应采用口头或复信的形式,将来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告知信访人。

    第十七条 对集体上访的处理。组织上访人员学习《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及有关规定,理顺群众情绪;推选代表3-5人,听取其反映问题,做好工作,并按照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通知其所在地区、系统和单位的领导人,派人带回处理。对集体上访的化解,坚持治本控源,及时做好苗头排查和信息反馈工作,采取必要预防措施,超前化解于萌芽状态;坚持实事求是,本着“宜疏不宜激、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的思路,坚持对群众合理的要求尽量满足,对不合理的要求做好解释,对组织上访者细致地做好工作,对过激闹事人员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坚持从快落实,凡是答应解决的上访问题,确定专人,限定时间,落实到位,取信于来访者。同时跟踪督查关注群众的情绪变化,防止集体访的再度发生。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对越级上访的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上级接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受理,如民主党派人土来访,或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类上访等。

    第十九条 对重复上访的处理。按照《信访条例》第 34 、 35条规定及程序处理。对于上访问题已经过复议复查,做出合理合法的处理决定,乃至已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仍坚持无理要求,长期上访的,应教育其遵守和执行处理决定,劝说动员其返回家乡。如有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对紧急访的处理。紧急访是指信访人提出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环境信访事项,如上访者自身处境险恶,希望得到帮助;或上访者反映已经或即将发生危害社会的事端。紧急访的处理,按照“越快越好”的原则办理,力求做到“三及时”。及时发现。对信访人反映的危急事项,要作简单记录,并立即通过电话核实,尽快弄清真相,同时嘱咐信访人继续注意观察险情的变化动向,随时提供新的情况;及时报告。将信访人反映并经初步核实的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并通报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本级环保部门负责人要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处理;情况紧急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或扩大,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多家访的处理。多家访是指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信访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对患病人上访的处理。对传染病人的来访,通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精神病人的来访,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将其接回看管、治病。如病情较重、行为失控的,可请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将其带走,交给主管单位送去治疗;对突发疾病的来访者,先组织医治,同时通知患者亲属或所在单位来人陪护,其治病和善后处理费用,由患者本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轻生人上访的处理。所谓轻生人是指信访人在上访中暴露出轻生念头的,甚至有轻生寻死举动的人员。摸清其轻生的主要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安慰和劝阻工作,尽力稳定其情绪。同时,立即向领导报告和向其家人通报,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悲剧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对特困人上访的处理。对确有困难的来访者,应妥善安排解决,并及时与有关单位或部门取得联系,让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

    第二十五条 发现环境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如有以下过激行为的,接待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要收集固定证据,局领导应立即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劝阻、疏散、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尽力减少伤害,严重事态,稳定情绪,恢复秩序,或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围堵、冲击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机关公共通道、干扰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的信访,局领导应立即率有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劝阻、疏散、制止;劝阻无效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者,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侮辱、殴打、威胁环境信访接待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二十九条 对采取自残、发传单、打标语、喊口号、穿状衣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者,信访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对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者,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对在环境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时,应给予人道主义帮助,同时向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报告情况,请求协助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者,信访工作人员应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多人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群体性信访事件,应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局领导应率有关人员搞好接待、劝说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三十四条 对来访人发生交通事故,伤人、自伤、爆炸等意外事件时,在保护现场的同时,迅速组织报案和抢救伤员。
第二章 群众来信办理


    第三十五条 对群众来信应当及时拆封,详细阅读,认真登记,准确交办,妥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来信通常按拆封―阅信―登记―处理―办理―回复―排查―统计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拆封。及时签收、拆封群众来信。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加盖收信章。拆封前,检查来信,是否属自己受理,以免拆错。拆封后,立即浏览来信,对要信、急信及时处理。拆封时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完整,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
  对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各种票证和其它贵重物品,逐一清点核对,妥为保管,防止丢失.
  保持信封和邮票完整,以便佐证投信时间和地址。若发现原信封无邮票应注明。
  信封与信纸一并装订。有来信、转办单或另套有信封的,应装订在一起。
  来信如缺张少页,要注明。

    第三十八条 阅信。对群众来信要仔细阅读,认真了解来信的全部内容,力求弄清来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反映的情况和所要解决的问题。对可能是精神病患者的来信,可向有关部门了解写信人的现实表现、健康情况,再酌情处理;对重复来信的处理,如果不是内容完全相同的印刷信或复制信,同初信一样细看、处理;对重要信件要挑选出来,以便提前办理;对匿名信要分类处理,经领导批准同意立案的,应当立案查处。

    第三十九条 登记。按照规定的格式,用钢笔、毛笔、黑色圆珠笔在来信摘要单或来信登记薄上扼要记录来信内容。与前信内容相同的重复来信在原登记卡上注明,如有新的内容,则应补记;来信有领导批示、上级发函或夹有证件、票证、现金、文稿等物品的,应逐一登记,对已有处理结果和已向上级机关汇报,要注明处理办法,以便查考。

    第四十条 处理方式一般有转交、上报、交办、立案、存查。
  转送。一般性群众来信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接到转办、交办有误的信件完整地退回给转办机关。
  上报。重要信访问题必须当天填写《重要来信办理单》,提出拟办意见连同原信一并送领导批阅,或以信访信息、情况反映上报。
  立案。原则上凡20人以上的群众联名来信应当立案。
  存查。对经复核不再受理的来信、不需要办理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和内容不清的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般可存查。
  交办。上级交办信件、领导批示信件、自立自办信件。群众反映重要情况、提出重要建议意见的来信,由信访办领导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局领导批阅后,交相关单位办理。接办单位自接信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之信访人。

    第四十一条 办理。承办单位收到来信5个工作日内,约见信访人面谈(或电话谈)核实情况;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作出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处意见告知信访人。

    第四十二条 回复。根据来信内容和信访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书面回复、电话回复、约谈等方式,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最迟不超过90个工作日回复。

    第四十三条 排查。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定期排查、分析,建立台帐,落实责任,做到件件清、事事明。

    第四十四条 统计。按月、季度、半年、全年的时段,做好办信工作统计。统计内容包括来信数量、类别、重复信、联名信以及上级转送、交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情况,信访部门转送、交办及信访事项办理等情况。要求汇总及时,数据真实、分析准确,定期向领导提出有价值的分析报告。有关环境信访内容的统计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
第三章 特殊信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5人以上的联名信,应视为一种特殊来信引起重视。如果来信反映的问题比较重大,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研究处理意见,并答复信访人;如果反映的是一般问题,应向所在地区和单位通报情况;注意写信人的思想动向,避免由写信转而上访。

    第四十六条 恐吓信是指来信人为达到某种目的,扬言制造事端来要挟他人。对恐吓信的处理,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措施,做好防范工作;有特别危险情况的,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发生;问题处理后,对写信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反动信的处理。反动信是指内容反动,明显攻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推崇邪教,煽动他人制造事端。对这类信件的处理,要及时报送领导阅示,根据批示转有关部门查处。来信的内容不应对外扩散,以免引起思想混乱。

    第四十八条 暴露闹事苗头信件的处理。对暴露闹事苗头的信件,要引起高度重视,了解清楚来信人的身份和要采取的行为,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要根据来信内容采取必要手段,防范事件的发生。要注意做好来信人的思想工作,通过正当程序解决问题,防止因矛盾激化而酿成事端。

    第四十九条 声明轻生信件的处理。轻生信是指来信人由于条件所迫或遇到特殊情况不能自拔,感到绝望表示轻生的信件。接到轻生信后,要立即放弃其他工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要迅速弄清事情缘由,做好来信人的思想工作,解除其绝望念头,避免轻生结果的发生。
第四章 交办信件办理


    第五十条 立案。收到上级转送、交办信件后应及时呈送相关领导审签后,根据相关领导的批示立案交办,不可越权擅自交办。

    第五十一条 登记。电脑录入或在专用登记簿详细登记交办件文号、信访人情况及诉求、领导批示、承办单位、交办时间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交办。交办前,交办件原件(包括信件)必须先留存完整复印,避免原件在办理单位丢失后无据可查。交办时填写本级交办函,限期办理、回复时间原则定为2个月(上级交办件以上级交办要求的时间为准),连同交办件原件编号,通过机要渠道送往承办单位。

    第五十三条 办理。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信访案件后,15日内将包案情况、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处理预案等报送交办机构,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按时提交办结报告。

    第五十四条 催办。规定办理的时间到期后,交办机构进行催办、督办,确保在上级规定时限内解决信访问题并回复。情况复杂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交办机构书面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五十五条 回复。信访交办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及时拟写案件办结报告回复交办机构。涉及国家、省交办的,报送的办结报告不得少于6份。国家、省交办件办结报告由局信访机构报送局领导批示审核后及时反馈相关领导。承办单位一般不直接送省局领导,交办机构收到承办单位办结报告后进行认真审核,调处意见不落实、办文不规范、附件不全的返回重办或补报。

    第五十六条 结案。办信工作人员重点审阅已办结的信访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如还存在问题或某些方面处理不当的,不予结案。符合结案标准要求,办信人员提出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将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和领导准予结案审批手续等主要资料及内容录入计算机;在电脑或登记簿上销案。

    第五十七条 归档。交办信访件卷宗包括原件上送发函交办、转送、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要求材料齐全,保存完整,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装订成卷。
第五章 自立案件办理


    第五十八条 立案标准
  1、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原则上20人以上,一般情况下50人以上的联名信);
  2、弱势困难群体个案;
  3、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给予解决的;
  4、有关地方或部门处理意见明显不当;
  5、情况紧急不宜交办;
  6、领导关注又无批示;
  7、其它信访突出问题。

    第五十九条 立案程序
  1、提出立案建议。一般建议由信访部门承办,也可以重要来信交办责任部门办理。
  2、填写立案审批表,分管领导初审。
  3、领导审批。是否立案由单位领导审核把关。
  4、编写立案号。
  5、填写重要来信转送单 (本单位承办则无需填写)。

    第六十条 交办。自立案件登记后,交办有关承办部门办理,或以重要来信交办责任部门;交办程序与其他交办件相同。

    第六十一条 结案与办理其它交办件程序相同。

    第六十二条 归档。自立信访案件结案后,一案一卷做好归档管理。归档资料包括:信访人的信访材料、领导批示、立案审批表、调处报告、办理情况汇报、主要证据材料、结案材料答复函、会议纪要及其他需归卷的材料。
第六章 群众来电办理


    第六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专人值守环境信访电话,24小时接听群众来电,解答问题,记录群众来电内容。

    第六十四条 对群众来电反映的重大、紧急问题,及时向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十五条 对群众来电反映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立案办理。

    第六十六条 对群众来电反映的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向有权受理的部门转办。比较重要的问题,可采取交办的方法,由下级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

    第六十七条 对群众来电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应上报交办单位和回复来电群众。

    第六十八条 对群众来电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可电话向群众作出说明,让群众在最短时间内知道办理结果。

    第六十九条 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需请示、协商办理的,或者涉及人数较多需公开答复的,可书面答复,向群众作出说明。

    第七十条 对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可选择互联网络答复。

    第七十一条 对群众非常关注的敏感问题,可预约面谈,详细介绍情况,直接对话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做好环境信访档案的分类、收集、整理、立卷、保存、移送工作。来访档案分为专卷档案和普通档案。办理过文稿的,归专卷档案;老上访户做到一案一卷。信访窗口直接处理或接谈后未办理文稿的,归普通档案;专卷档案应包括《来访人员登记表》、来访材料、向来访人出具的单据、文稿签批单、文稿清样、汇报材料、办结审批单、访后信等文字材料;普通档案应包括《来访人员登记表》、来访材料、访后信、自动汇报等文字材料。来访档案原则上不向外单位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提供查阅。
第八章 信访制度


    第七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过程中,要热情接待,认真听记,恰当处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来访人的思想工作;对群众反映的事情要有热心、善心、耐心、真心、细心和诚心,用真诚感化群众,说服群众,实事求是解决问题;要甘于清贫、乐于奉献,眼睛放得进群众的忧愁容,耳朵听得进群众的疾苦声,心里装得下群众的烦恼事,与人民群众同忧愁,共欢笑。任何人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等。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待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干预接待工作或擅自办理来访事项。

    第七十四条 一岗双责制度。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环境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环境信访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管工作的环境信访,亲自批阅信访件,亲自接待信访群众,亲自包案督办,定期听取环境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

    第七十五条 首访责任制度。首访责任制是指单位和人民群众来电话或来访时,由所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对询问事项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的责任制度。
  首访责任人要主动热情地接待每位来访人员,认真听取意见、要求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对来访人和来电话所反映的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的事项,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尽快办理,一办到底。首访责任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答复,自己不能办或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或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刁难或与办事人员发生争吵。
  对来访人或电话所反映不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而属于其他职能部门工作范围的事项,应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对来访人或来电话所反映不属于环保部门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应向反映人说明情况,指明向那个部门反映或投诉。
  不落实首访责任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有重大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领导包案制度。领导包案按照“谁包案,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五包”(即包调查研究、包协调处理、包稳控、包息诉息访、包督办落实)。各级领导在接到包案通知后,要亲自听取各有关责任单位的汇报,组织研究制定处理方案。有关责任单位要对包案领导负责,主动向包案领导汇报办理信访事项情况,包案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必须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按要求完成。
  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带案下访,深入基层,了解案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领导包案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如因情况复杂疑难,经包案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领导包案办结后,责任单位要及时写出包案专题报告分别报送包案领导和省环保局信访办,并告知信访人。
  对已确定为包案的信访问题,如因工作不力,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而引起越级、集体、重复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信访条例》追究有关包案领导、责任单位的责任。

    关联法规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报送制度。按《国家信访局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办法》(国信发[2005]23号)的要求执行,严格落实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做到急事急报、特事特报、大事快报,防止出现瞒报、漏报、错报和迟报等问题。以下情况要在4小时内及时准确地上报省环保局信访办:(1)50人以上集体上访且有绝食、堵塞公路、拦截火车等严重过激行为的;(2)50人以上准备和实施进京集体上访的;(3)100人以上赴省集体上访的;(4)100人以上参与的群体性事件且对抗情况严重的;(5)上访人数虽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苗头性的;(6)携带武器、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自杀、制造恶性事件的。一般情况下续报信息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紧急可以先电话报告,然后再书面报送。报送信息内容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严重程度、上访群体的诉求、已采取和将要采取的措施等。

    第七十八条 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分析研究各种环境信访情况,建立完善月讲评、季通报、半年小结、年终总结情况通报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应该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甚至推诿、扯皮、导至上访升级,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查找问题,尽快改进工作。通报内容包括:来省、进京的上访情况;对省局转办、交办、督办的案(事)件是否按规定处理及时、合理,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结报告;出现群体性和恶性案(事)件的情况等。

    第七十九条 督查督办制度。各级环境保护信访机构,严格按照督查督办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到每访必督,限期解决,使群众来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对交办的、未按规定时限报结又没有说明理由的、办结后信访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办理时弄虚作假的、承办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及时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督查督办可以通过电话督办、发文督办、约谈督办、派人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掌握进展情况,让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重大的、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紧急的群众来访案件,要在来访后10日内进行督查。对一般的来访案件,要在群众来访后一个月内进行督查。

    第八十条 联动机制。建立警民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建立紧急环境信访事件联动机制。

    第八十一条  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擅自将信件带出办公地点,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领导同志有关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的批示内容,以及来信统计数据等,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举报信件和控告材料。受理举报、控告和申诉,应在固定或有利于保密的场所进行,设专人接待,设专用举报电话,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举报和控申材料的收发, 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等工作,由专人负责。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严禁向他人泄露。机关值班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后,要及时送交信访办。
  需要向被举报人核实情况的,应在不暴露举报人、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询问被举报人,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对匿名举报,除调查工作需要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准鉴定笔迹。
  未征得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和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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