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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3 生效日期: 2007-12-03
发布部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发[2007]73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队):
    现将《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确保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级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直属单位、省局机关处(室、队)等目标责任单位。
  第三条 目标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设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省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队)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目标管理办公室,与省局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二)目标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目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目标的制定和实施。

第二章 目标制订

  第五条 制订目标的依据。根据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业务目标任务,同时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订当年的工作目标。
  第六条 目标的构成。目标主要由政务目标和保证目标两部分构成。设置政务目标按业务职能原则上不超过6 项。保证目标由省局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机关党办、人事教育处和监察室共同制订。政务目标基本分为85 分,保证目标基本分为15 分。
  第七条 目标的制订。
  (一)每年12 月25 日前,省局直属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队)编制出次年政务目标初步方案报省局目标管理办公室。省局机关处(室、队)涉及工作职能交叉,应通过协商,明确主、协办单位责任。
  (二)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省局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省局机关有关处(室、队)于每年2 月中旬完成各市(州)局、省局直属单位当年目标初步方案的编制工作,在征求各市(州)局、省局直属单位意见,汇总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报省局党组审定后下达实施。
  第八条 目标的分解。各目标责任单位按照省局下达的目标任务逐项量化分解,分步实施。
  第九条 调整目标。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应在当年10 月15 日前以专题请示报省局批准后由省局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修改。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完成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十条 新增目标。年度目标确定后,省委、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新的重要工作任务确需纳入目标管理的,由省局目标管理办公室以督办目标或专项目标形式统一下达。

第三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一条 检查与考评。根据省局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按照日常抽查、季度检查、半年自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抽查。省局目标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对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通报相关责任单位。
  (二)季度检查。承担省政府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5 日前,将上季度目标执行情况报省局目标管理办公室。省局目标管理办公室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 日前,将系统上一季度目标执行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三)半年自查。当年6 月30 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对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报省局。省局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部分目标责任单位进行交叉检查,于7 月10 日前向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报告系统半年目标执行情况。
  (四)年终考评。当年12 月25 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对年度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报省局。12 月下旬至次年1 月上旬,省局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现场考核。
  (五)省局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根据考评结果提出综合意见,报省局党组审定。
  第十二条 考评计分。
  (一)量化目标。完成目标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80%(含)至110%的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80%以下的不计分。
  (二)定性目标。完成目标任务,按设定分值计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计分。
  (三)保证目标。按省局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机关党办、人事教育处、监察室等制订的评分标准进行计分。
  (四)调整目标。目标调整后原定分值不变,完成目标按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计分。
  (五)新增目标。新增目标基本分在目标下达时设定,最高不超过0.5 分。完成新增目标任务按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计分。
  第十三条 考评加分。
  (一)获奖加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表彰的,加计2 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2、1.5、1 分;获得市(州)委、政府、省局表彰的加计1 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0.5、0.3 分;获得市(州)委、人大、政府、政协、省局主要领导明确批示表扬的加计0.3 分,同项工作重复批示表扬的按一次表扬计分;获得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区级文明单位,分别加计1 分、0.5 分、0.3 分;获得“四好”活动先进班子、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奖励,分别加计0.3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分。
  (二)突出贡献加分。对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和促进医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且在全系统具有表率作用的目标责任单位,由该单位提出申请,省局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省局党组审定后可给予1-3分奖励加分。
  第十四条 考评扣分。
  (一)受批评扣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 分;受到市(州)委、政府、省局(含同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 分。
  (二)其它扣分。未完成新增目标任务的在不计基本分值的同时,再扣除相同设定分值;对省局交办的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0.2 分。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查有实据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2―5 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省局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目标责任单位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由省局党组审定后分等级进行通报表彰。全系统设目标管理一等奖6 名(市州局3 名、直属单位1 名、省局机关2 名),二等奖9 名(市州局5 名、直属单位1 名、省局机关3 名),其余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对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监管等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目标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目标管理办公室解释,原《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川食药监发〔2005〕39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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