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建发[2007]180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建设项目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项目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我市城市建设项目投融资体系,加强项目融资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形成资金筹措、使用、偿还良性循环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融资资金是指依靠我市城建融资平台(市城投公司),通过市场化企业运作方式筹措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融资计划、用款计划的安排,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偿债计划;
市城投公司负责融资计划、用款计划的实施、落实,资金的拨付、核算,及工程决算的编制;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融资计划、用款计划、偿债计划及日常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建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我市年度城市维护改造建设计划安排的整体项目投资额度,及年度可用于城市建设的城建资金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融资项目,研究制定年度融资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将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下达给城建融资平台(市城投公司)。
第五条 市城投公司根据年度融资计划落实融资额度,制定具体项目融资方案,以避免增加建设项目资金成本;融资资金到位后,市城投公司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取得方式、偿还年限、资金到位额度等情况报市建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市城投公司按照融资资金偿还渠道、时限,拟定融资资金偿债需求计划报市建委、市财政局审核。市建委、市财政局根据届时偿债资金收入情况,综合平衡,拟定偿债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市城投公司执行 。
第七条 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融资项目进度及融资计划资金落实情况编制用款计划,下达城投公司,并通知用款单位到市城投公司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市城投公司依据下达的用款计划办理拨款,并于每月终了5日内,将当月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建委、市财政局。
第九条 用款单位办理拨款手续时需填写《城投公司城市建设工程拨款单》,由工程经手人、工程指挥、工程总指挥、城投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主管财务领导签署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