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土资厅函[2007]341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在余姚市低塘街道黄湖农场设置采矿权的请示》(甬土资〔2007〕5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余姚市低塘街道黄湖农场后黄山新设建筑用石料采矿权1宗,拟开采规模42万吨/年,开采期限2.5年,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为:X:3337670,Y:40615333。
二、鉴于该采矿权为经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的电磁炉生产项目已征地红线范围内直接开采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同意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
三、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签订责任书,缴纳治理备用金。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