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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9 生效日期: 2007-06-19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安监管发[2007]6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陕西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现就我省开展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隐患排查任务
  在督促指导各相关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同时,从即日起至7月25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要选派精通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逐一进行排查,认真查找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对企业自查及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治理措施,督促企业落实人员、责任、措施、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
  二、隐患排查内容
  隐患排查应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陕西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是否经过培训并按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是否落实;重大危险源、作业现场是否有效监管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与事故隐患治理消除是否到位等方面为重点,对辖区内有关企业逐一进行排查。为促进隐患排查工作顺利开展,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表》等(见《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7]67号)附件)7个检查表格,请各市(区)安全监管局按照表格要求内容,同时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标准和规定,依法对有关企业进行排查。
  三、隐患排查方式
  排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各市(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进行逐一排查。中、省属企业和设计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尾矿库,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当地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联合排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充足力量对辖区内有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摸清事故隐患底子,狠抓治理措施落实,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建立信息统计报送制度,矿山科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信息调度,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度,认真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度表》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登记表》,并于每月15日、30日传真报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传真电话:029-87293076)。
  五、排查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充分认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检查督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参加此项工作,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确保隐患排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主动深入非煤矿山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和治理措施,做好检查记录,督促责任主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人员,拿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治理。对于一时确实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要责令隐患单位制定分期治理计划,做到责任、人员、措施、资金、时限及应急预案“六落实”,并随时跟踪整改治理情况,直至隐患彻底消除。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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